黨員干部因失職而導致工作上出現失誤,上級領導常常會當眾責問,話語嚴肅、態度堅決。這種責問往往會引起共鳴,一時成為熱點。然而,一些責問卻是雨過地皮濕,最后不了了之。對此,群眾頗有微詞:光有責問不行,還要有問責。這無疑戳到了問題的要害。*政治局剛剛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要解決的就是這一問題。
補牢當在亡羊前。直指問題實質的責問,能幫助同志認識錯誤、糾正偏差,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當問題還處于萌芽狀態時,先以責問的方式敲打敲打,給予指導和糾正,可以防患于未然。可見,問責前的責問,實際上是扯扯袖子、打預防針,是對同志負責任的表現。時下有種現象:有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對身邊同志身上存在的問題明明看得很清楚,卻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放任自流。這最終會害了同志、貽誤工作。出于對黨的事業負責、出于公心,敢于責問、及時責問,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不過,更為重要和必要的是,責問之后,按照規定應該問責的,相應的問責機制要跟上。
一些地方和部門之所以責問多、問責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從工作程序上看,責問容易,可當場為之;而問責復雜,需要走相應程序。從處理方式上看,責問多為領導干部的即席講話,可以產生轟動效應,彰顯領導魅力;而問責以組織名義作出,領導干部個人常常居于幕后,不能“顯山露水”。從處理結果上看,責問通常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會真正“得罪人”;而問責要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板子會打到具體人身上,容易“得罪人”。正是由于這些原因,實踐中往往是責問多、問責少。但沒有問責,責任就難以落實,問題就得不到解決。因此,責問之后,需要問責的必須問責。
問責的實質是由不落實責任者承擔相應后果,是對工作失職者的懲處;是把問題產生的原因、后果搞清楚,該由什么人承擔責任就由什么人承擔責任。問責的目的在于對重大問題、惡性事件所造成的惡劣影響、重大損失有一個明確的交代,查找根源、彌補漏洞,以儆效尤、杜絕后患。責問過后如果沒有問責,無異于“光打雷不下雨”或“雷聲大雨點小”。當前,有些責問實際上就是領導干部撂幾句狠話,而后續并沒有作出嚴肅的組織處理。長此以往,一些人就會對責問產生“耐藥性”。現實中,一些問題之所以反復出現,主要就是責問之后問責沒有及時跟上,板子沒有打到具體的人身上,沒有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只有用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這一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有錯必糾、及時問責,才能既教育犯了錯誤的同志,又警示更多的同志。
責問與問責互為補充。只有堅持問事必問人、問人必問責、問責問到底,才能達到問責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才能促使黨員干部負責擔責、盡職盡責,盡量少犯錯誤,真正把工作干好。
專家解讀:問責是從嚴治黨的“殺手锏”
據報道,《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6月28日召開的*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問責制是現代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內問責條例是問責制的重要表現形式,對促進責任擔當、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深化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條例是擔責的倒逼機制
責任重如泰山、勝于能力,是力量之源、成事之基,值得擔當,需要擔當。同時,責任不是海市蜃樓,對于手握權力的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與領導干部而言,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擔當就是擔責,失責就要問責。這既符合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的政治學原理,更是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權力觀的應有之義。
然而,從現實看,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在黨不憂黨、責任心不強、擔當不夠,影響了黨的事業與形象。特別是近幾年來,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把大膽干事創業與全面從嚴治黨對立起來,“為官不為”成為了一個突出問題。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邏輯,強化問責成為必然。
問責是向不擔當責任者“亮劍”,是促進責任擔當的壓力機制、倒逼機制、最后一道防線和“殺手锏”。十八大以來,黨內問責力度空前,2015年更是有“問責年”之稱。在此基礎上出臺黨內問責條例,固化問責的好做法好經驗,促進黨內問責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有利于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促進“為官不為”等突出問題的解決。
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利器
6月28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全面從嚴治黨、推進標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級領導干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這是從正面講的。王岐山書記日前在制定黨內問責條例座談會上強調,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薄、組織渙散、紀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管黨治黨不嚴、責任擔當缺失,搞好人主義、一團和氣。這是從負面講的。以上正反兩方面的強調,凸顯的都是責任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極端重要性。不妨說,管黨治黨責任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內核、重中之重。
之前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由*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由*、國務院印發,適用對象都不限于黨內。從問責實踐看,安全生產等行政問責多,管黨治黨問責少。黨內問責條例聚焦管黨治黨責任,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有助于促進黨內問責工作的專門化、精準化。此外,對于失職失責行為,黨內問責條例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打到了管黨治黨責任在一定范圍內虛化空轉的痛處,釋放出了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有利于各級黨組織與領導干部真正把管黨治黨責任扛起來、落實下去,解決“上面九級風浪,下面卻紋絲不動”等問題。
條例是黨內反腐倡廉法規
問責制與反腐倡廉關系密切。從我國作為締約國與簽署國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來看,其第一條聲明了公約的三個宗旨,其中第三個就是“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的妥善管理”。同時,根據該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各締約國不僅要有、要實行反腐敗政策,而且這些政策應當體現問責制等原則。由此可見問責制對反腐倡廉的重要意義。從國內來看,前些年,中央紀委曾將推行行政問責制取得階段性成效作為反腐敗治本抓源頭工作穩步推進的重要標志。就黨內問責條例而言,它是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機制的重要舉措,對反腐倡廉的意義不可小覷。
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動“不敢腐”。在高壓反腐的大環境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仍然不收手、不收斂。問責具有懲戒作用、震懾作用,讓人不敢忘乎所以、無所顧忌。在紀律處分條例、刑法第九修正案等加大消極腐敗現象懲處力度之后,問責條例再次高懸利劍,彰顯了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的立場,完善了對消極腐敗現象的懲處手段,有利于進一步強化不敢腐的氛圍。
另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動“不能腐”。腐敗分子往往有一個蛻變過程,一步一步邁向腐敗深淵,越往后越不可自拔。如果日常監督管理到位,抓早抓小,及時讓其紅臉出汗,付出一些小代價,那么就有可能阻止其越走越遠、越陷越深,避免付出大代價。黨內問責不同于刑事處罰,實質上是關口前移,在刑事處罰前設了一道鐵閘門、鐵柵欄,有助于減少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階下囚現象,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關心愛護。此外,問責條例把管黨治黨壓力傳導給各級黨組織與領導干部,督促其切實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抓早抓小,把紀律挺在前面,有助于從根本上、源頭上遏制黨內腐敗,實現“讓腐敗分子在黨內沒有任何藏身之地”的目標。
再一方面是有助于推動“不想腐”。現代政治是政黨政治,也是民主政治、責任政治。問責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內在要求,是責任政治的支柱,是對責任文化的弘揚。責任文化的精髓是恪盡職守、奉公守法,反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黨內問責條例蘊含責任文化,高揚責任旗幟,將有助于更多黨員領導干部增強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奉獻意識,把視線、心思與精力放到為黨盡職、為民盡責上來,從而減少貪欲的滋生幾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