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財政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經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進行監督的活動。
鄉鎮財政機構實施財政監督,適用《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條【監督原則】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覆蓋所有財政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工作機制,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監督情況,并接受其監督。
第五條【監督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系對財政、財務等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工作的指導;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利用財政、稅務、審計等管理信息平臺,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網絡系統,逐步實現監管數據采集、分析、預警信息化。
第七條【部門協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有關部門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等結論能夠滿足監督要求的,應當加以利用。
第八條【公眾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和財政監督人員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監督范圍與權限
第九條【監督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二)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財政資金的征收、管理情況;
(三)國庫集中收付賬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情況;
(四)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行政、事業單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預算編制監督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預算編制規定,加強全口徑預算管理;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嚴格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監督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科學性;糾正隱瞞、虛列預算收支的行為,嚴格控制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其有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建議。
第十二條【預算公開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預算公開制度,督促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預算公開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確定預算公開工作的涉密信息目錄清單。除納入目錄清單范圍的涉密信息外,其他所有財政資金都應當公開。
第十三條【績效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執行情況的績效監督,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結合情況等進行跟蹤,發現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績效目標不一致的,應當及時糾正。
績效監督結果應當反饋預算執行單位,并作為編制其下一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專項轉移支付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的清理、整合、終止等事項的監督,完善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規范專項轉移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財稅優惠政策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稅務等部門建立稅收、非稅收入、財政支出優惠政策目錄,并進行定期評估;對超過執行時限、不符合發展需要或者效果不明顯的,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政府性債務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統計分析,編入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性債務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發現在預算之外舉借債務、改變舉債用途使用債務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七條【重大投資和支出評審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重大投資項目和重點支出的評審監督,健全評審監督標準體系,完善評審監督方法,并將評審監督結果作為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監督措施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調取、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會計資料、電子數據等;
(二)核查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現金、債務、有價證券、實物資產等;
(三)調查、詢問、核實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會計核算情況;
(四)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情況;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監督措施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被監督單位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應當依法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糾正。
第二十條【監督措施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正在進行的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依法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第二十一條【結果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移送】對財政監督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或者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財政監督人員要求】財政監督人員應當具備與財政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財政監督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者被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監督單位有權申請有利害關系的財政監督人員回避。回避的具體情形和決定程序,適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禁止性行為】財政監督人員實施財政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
(二)對知悉的財政、財務和會計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置;
(三)違反規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
(四)泄露監督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索取、非法收受被監督單位財物或者利用監督工作之便謀取其他私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被監督單位義務】被監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會計管理。
被監督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如實反映情況,真實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第三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檢查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監督需要,對被監督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范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托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財政監督事項,直接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計劃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與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相互銜接,避免重復檢查。
第二十八條【組成檢查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
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組開展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送達通知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實施監督檢查三個工作日前向被監督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前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送達通知書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檢查過程要求】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不得少于兩人。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編制的檢查工作底稿應當有提供者、被檢查單位的簽名或者蓋章;提供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單位的意見。被檢查單位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檢查結論】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檢查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財政部門收到檢查報告后,應當依法進行復核,并在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被檢查單位;特殊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告知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三十三條【救濟途徑】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報告義務】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法責任一】被監督單位有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法責任二】財政監督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法責任三】被監督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或者不如實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被監督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