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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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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部近日印發《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2003年、2005年印發的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一)、(二)同時廢止。

1.問:根據第四條規定,本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市、縣黨政工作部門科級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但第八條規定的基本資格有些是針對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提任市、縣黨政工作部門科級領導干部,應當如何把握資格要求?

答:選拔任用市、縣黨政工作部門科級領導干部,應當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程序、方法、紀律要求等,對于任職年限等要求,按照《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執行。

2.問:第四條規定,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如何把握?

答:主要指中央和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問:第四條中的“縣級以上”,是否包含縣級?

答:“縣級以上”包含縣級。本條例中規定的其他類似情況,如“廳局級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級或本數。

4.問:第四條規定,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參照本條例執行,如何理解?其他事業單位,是否參照執行?

答:參照本條例執行,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含義。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在堅持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前提下,在貫徹本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紀律的同時,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在具體做法上有所區別,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為有利于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條例修訂時對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的范圍作了調整。在中央對事業單位*員選拔任用作出專門規定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其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仍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5.問: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的含義是什么?

答:這里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6.問: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兩個以上職位”的要求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兩個以上職位”是指在同一職務層次兩個以上的崗位工作過,既包括領導職務,也包括非領導職務。在同一單位連續擔任某一職務但分工進行過調整,即主管工作發生了變化或者該職位職能發生了較大變化以及其他類似情況,也可視為在兩個職位工作過。干部平級兼任職務且有明確分工的,可視為兩個職位的任職經歷。凡經組織選派、掛職鍛煉時間在半年以上,均可視為一個職位的任職經歷。

7.問: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這一規定應如何把握?

答:“副職崗位”“下級正職崗位”的任職時間,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在機關任職的時間和在企業、事業單位任相當職務的時間可累計計算(相當職務一般可根據該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所隸屬的干部管理權限,比照對應的黨政機關干部職務序列確定)。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本條例規定的提任年限要求,是干部提拔任用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限要求,而不是達到后就必須提拔。干部不能以達到提任的最低年限為由要求組織提拔任用。這一解釋也適用于本條例第八條關于其他基本資格的規定。

8.問:副部級單位中,干部提職的任職資格年限怎么把握?從副司長(正處級)提任司長(副司級),在副司長崗位上需要任職幾年?

答:副部級單位干部提職的任職資格年限,應當以職務而不是職務層次把握。副司長提任司長,應當在副司長崗位上任職兩年以上。副省級城市干部提職的任職資格年限也照此掌握。

9.問:副部級單位的副處長(副處級)提拔擔任副司長(正處級),是否屬于越級提拔?

答:是。副省級城市干部類似情況的提職也屬于越級提拔。

10.問: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有關規定要求”是指什么?

答:本條例對培訓時間的要求是指中央及中央組織部規定的時間要求。目前應按照《2013?2017年全國干部教育培訓規劃》的規定,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人均年脫產培訓不低于110學時,五年內應當累計達到550學時以上。

11.問:第三章將“動議”納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并進行了規范。實際操作中應當如何把握?

答:實際操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幾方面:一是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具體可以由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提出,也可以在經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同志提出,或者由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啟動時機要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來把握。二是組織(人事)部門匯總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結合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三是以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初步建議為基礎,醞釀形成工作方案。醞釀的范圍,可根據擬選拔的職位和各地各部門的實際情況確定,應當注意聽取選拔職位分管領導和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同志的意見。醞釀可以采取會議形式,也可以由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與有關領導進行個別溝通。四是可以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實際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選。

12.問: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四條中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的規定?

答:應當根據民主推薦的不同情況來把握。(1)對非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2)對具體職位進行的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確定該職位考察對象時一年內有效;如果擬任職位變了,一般應當另行組織民主推薦。

13.問:第十六條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實際操作中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考察組起什么作用?

答:民主推薦會議一般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召開,會議議程、參加推薦人員的范圍等也由黨委(黨組)商考察組確定。但民主推薦的具體工作,比如組織填寫推薦表、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對推薦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和綜合分析,以及向上級黨委(黨組)匯報等,應由考察組或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14.問:民主推薦結果是否應區分不同職務層次人員,分類統計和分析?

答:民主推薦結果是否按照職務層次分類統計分析,可根據推薦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15.問:第十八條規定的二次會議推薦應當在什么情況下進行?差額推薦的名單和比例如何確定?

答:本條例規定的二次會議推薦不是必經程序。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人選意見分散、不易集中時,或者領導班子結構需要的人選推薦不出來時,可以由考察組與同級黨委(黨組)商議,報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進行二次會議推薦。根據民主推薦情況、班子結構需要等,由考察組與同級黨委(黨組)在一定范圍內醞釀,研究提出二次會議推薦初步名單,再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報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批準。二次會議推薦人選的數量應當多于擬提拔人數。提交二次會議推薦的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

16.問:第十九條規定,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既可以按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的順序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再進行會議推薦。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都是民主推薦的必要形式,一般應當同時采用。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按什么順序進行,應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商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應當注意充分發揚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薦人選。

17.問:第二十一條規定,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無論領導干部,還是一般黨員、干部、群眾,都有權利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推薦材料應當遞交組織(人事)部門。所推薦人選符合選拔任用條件的,與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同等對待,一并醞釀和納入民主推薦范圍;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納入民主推薦范圍。

18.問:第二十二條規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作為考察對象。這里的“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是指哪些?

答:主要是指國家安全等特殊部門中不宜進行民主推薦的特殊崗位的領導成員人選。

19.問:民主推薦參加人員范圍確定后,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民主推薦參加人員范圍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后,范圍內的人員應當盡可能參加。一般情況下,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至少要達到確定范圍人數的三分之二。

20.問: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群眾公認度”,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如何把握?

答:對群眾公認度的把握,主要看三個方面:一是民主推薦情況,二是近三年各類考察、考核、測評情況,三是日常了解的情況和群眾口碑。

21.問: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干部,影響期或者處分期未滿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影響期或者處分期已滿的,還應當根據本人在問責事件中所負責任、事件的社會影響是否已經消除等因素,慎重研究可否列為考察對象。

22.問:第二十五條規定,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和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這里的“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是指哪些情況?

答:一般是指民主推薦情況,考察組的初步意見和其他需要反饋的情況。

23.問:第二十五條規定,領導班子換屆,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原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擬作為正職人選考察對象,是否需要公示?

答:都需要公示。這里所指的“新進黨政領導班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從班子以外進入到班子中的;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職務或者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如政府正職擬作為黨委正職人選考察對象,常委擬作為副書記人選考察對象的,考察時都應公示。

24.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是指哪一級“黨委(黨組)”?

答:個別提拔任職的考察對象,應由對擬任職位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研究確定。

25.問:第二十五條規定,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實際工作中應當如何把握?

答:領導班子換屆,必須進行差額考察,即考察對象必須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如果意見比較集中,可以進行等額考察;意見不集中的,一般應當進行差額考察。

26.問: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是否需要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是否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

答: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必須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擔任非領導職務,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27.問: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時,是否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是否需要試用?

答:需要。對于曾擔任過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再次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時,可不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28.問:第二十八條要求“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要求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是為了提高考察工作質量,防止走過場。實際工作中,具體多長時間為充足,應當從有利于深入了解人選情況的需要出發,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實際確定,但不能采取電話考察、委托考察等方式,更不能先上會后考察。

29.問:第二十八條要求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是否開展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由考察組根據考察工作的需要確定。民意調查一般在領導班子換屆考察時開展,主要負責同志調整或者班子調整面比較大時也可以開展。需要對涉及考察對象的有關問題作進一步核實時,應當進行專項調查。對交流任職不滿2 年的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任職地方或單位進行延伸考察。

30.問:人數較少的單位人選意見比較集中時,可否將個別談話推薦與考察談話合并進行?

答:個別談話推薦是了解談話人對人選的推薦意見,考察談話是對特定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一般應當分別進行。

31.問: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實際工作中,應當如何把握?

答:對擬提拔考察對象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可以由考察組查閱,也可以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干部管理部門和干部監督機構查閱。查閱后發現報告的情況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合、有涉嫌違規違紀的,或有涉及個人有關事項舉報反映等情形的,應當按照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進行核實。未報告過個人有關事項的科級干部列為考察對象后,考察中應由本人對有關事項進行說明。

32.問: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在考察環節進行嗎?

答:根據有關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審計。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已經進行過任中審計的,考察時可不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沒有進行任中審計的,考察或干部離任時應當委托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33.問:第三十二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干部考察文書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答:干部考察文書檔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請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薦匯總表、民主測評匯總表;(3)重要談話記錄;(4)考察報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5)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6)聽取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意見情況;(7)其他相關材料。干部考察文書檔案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建立和管理。

34.問:第三十三條規定考察組應當履行的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是什么?

答:這一職責主要是指,考察組在做好干部考察工作的同時,還應當了解考察對象所在地區或單位選人用人的風氣,重點是考察對象和有關人員是否有跑官、拉票、涂改干部檔案、說情打招呼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督促有關嚴肅組織人事紀律措施的落實,推動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保證考察質量。

35.問:第三十五條規定,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實際工作中應當如何把握?

答:突破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基本資格要求的人選,均需報批。

36.問: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干部任職前公示期如何計算?

答:干部任職前公示期從發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間含節假日的,應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為節假日的,同樣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公示期截止日。

37.問:對需報上級備案、同時又需要進行公示的擬任職干部,何時進行公示?

答:一般情況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即可進行公示。其中,屬于任前備案的,可不公示具體擬任職務。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規定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

38.問: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經上級黨委全委會票決通過后是否還需要進行公示?

答:屬于提拔任職或者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應當進行公示;屬于其他情況的,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公示。全委會票決通過的人選,經公示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復議,并將復議結果及時通報全委會成員。

39.問: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是否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答: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屬于委任的,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精神,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屬于聘任的,執行聘任制有關規定。

40.問:任職試用期可否延長或者縮短?干部任職試用期間,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答:本條例明確規定,實行任職試用期的干部,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因工傷、產假等特殊原因離崗超過半年的,可適當延長。試用期一般不能縮短,但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者備案后,可以提前終止試用期。

根據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從有利于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調整其工作崗位。

41.問: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任職時間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這里的“決定之日”的含義是什么?對公示期間有反映或者舉報,經過較長時間查核清楚不影響任職的,任職時間是否也按此掌握?

答:這里的“決定之日”,是指黨委(黨組)對干部的任職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日期,并非是主管領導簽發任職通知的日期。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干部,如果公示期間有反映或者舉報,經查核不影響任職,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查核情況和結論,并就該干部的任職時間問題提出建議。如果查核時間較短,任職時間可以按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如果查核時間超過三個月,任職時間可以從黨委(黨組)批準組織(人事)部門的報告之日起計算。

42.問: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這里的“任職時間較長”如何把握?

答:實際工作中,可以根據干部交流的有關規定,參照對有任期的黨政領導干部的要求,結合具體崗位情況把握。

43.問:如何把握第五十四條第六項關于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的規定?

答:同一干部頻繁交流,對保持工作連續性不利,也不利于干部本人的鍛煉提高,還可能助長浮躁情緒和投機心理。干部交流后應當保持其任期相對穩定,實行任期制的干部,原則上至少干滿一屆。特別要注意防止干部為了提職級、補經歷、轉身份等頻繁變動崗位。

44.問:如何理解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本人成長地”?

答:“本人成長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學教育和最初參加工作時間較長的縣(市)。實際工作中,要根據干部的家庭情況和本人經歷把握。

45.問:如何把握第六十條關于干部降職的規定?

答:降職既是實現人崗相適的一種干部任用方式,也是對失責或者違紀干部進行組織處理的一種手段。干部應當降職的情形包括:(1)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因工作能力較弱不勝任現職務層次的;(3)因受到組織處理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4)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干部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層次對應的最高級別的,一般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層次對應的最高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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