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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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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整個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企業穩健理財、促進企業發展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中擔負著重要使命。要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擔負起企業發展中應有的責任,其中,物資管理水平的提升,是重要基石之一,是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性、可靠性、有效性和科學性的前提;而完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企業的資產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為了提高企業資產管理水平,不斷挖掘資產管理的潛力,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據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概念、特點及分類

第二條 低值易耗品概念:是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相對較長,不足為固定資產的,重復使用且保持原實物形態的能獨立發揮作用的物品。

第三條 低值易耗品的特點:價值低、品種多、數量大、易損耗、使用年限短,購置報廢比較頻繁,流動性強、風險性大,管理難度大,易產生管理漏洞等。

第四條 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比較:

1、相同點:可以重復使用而不改變實物形態,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需維修,報廢時可能有殘值。

2、不同點:使用期限短,價值低,財務核算方法不一樣。

第五條 低值易耗品的財務核算方法:

(一)、五五攤銷法:除勞動保護用品以外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攤銷法”,及:

指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攤銷其價值的一半,計入當期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報廢時再攤銷其價值的另一半。為了反映在庫、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和低值易耗品的攤余價值,財務部應在“低值易耗品”總帳科目下分設“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等二級科目。

(二)一次性攤銷法:勞動保護用品類的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將其全部價值一次性計入成本或費用。

第六條 低值易耗品按用途分類:

(一)、辦公用具類:指各種辦公家具用具,如保險柜、沙發、辦公桌、辦公椅、檔案柜、工作臺等。

(二)、電器用品類:指各種不足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的電器用品,如驗鈔機、電暖器、風扇、飲水機、音響設備、電話機、移動硬盤等。

(三)、專用工具類:指電腦維修人員、電工、機械維修等特殊工種所使用的專用工具用具。如萬用表、手電鉆、剝線鉗、電流電壓測量專用表等。

(四)衡器量器類:指價值低于2000元以下的磅稱、電子稱類衡器以及測量用的千分尺等。

(五)、化驗儀器類:指質檢、實驗室為做試驗、檢驗所使用的化驗儀器。

(六)、包裝容器類: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重復使用的周轉箱等。

(七)、餐廚具類:賓館客房使用的配套用品以及餐廳配套廚具、餐具等。

(八)、勞動保護用品類:指因工作崗位需要而配備的工作服、手套、圍裙、帽子、膠鞋等。

(九)、其他類:指除以上類別以外的屬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用具如清潔器械、消防器械,季節性使用的工用具(如青貯收購期間)等。

第七條 在實際管理中,存在界定不清是否屬于低值易耗品的情況的處理辦法:

由倉庫保管員或核算員及時上報財務部、物資管理部,并結合使用單位或部門,三方共同依據物資的價值、性能和是否可重復使用等方面進行確認。

第八條 財務部不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但從其特性、使用頻率等管理所需應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控制方法進行管理的物資,其管理方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原則

第九條 低值易耗品的賬務核算管理原則:

賬賬、賬卡、賬實三相符,做到日清、月結和一季度一盤存。

(一)、財務部的“在庫低值易耗品”賬必須與倉庫保管員的賬相符。

(二)、財務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賬必須與核算員賬、倉庫保管員備查簿登記的領用數量保持一致。

(三)、倉庫保管員的賬、卡、物必須三相符,并做到日清月結。

(四)、核算員臺賬(登記備查簿)上數量必須與所負責的部門或產業單位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實物相同。

第九條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原則:

采用計劃與核算、控制與監督和主管與分管的管理原則,多方共同參與,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相互控制與監督,各司其職、分工合作。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

第十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劃分:

(一)、物資管理部負責低值易耗品的計劃管理、過程控制以及相關的物資管理制度的修正、完善與擬訂。

(二)、倉庫保管員負責對低值易耗品的驗收、保管與發放。

(三)、核算員負責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臺賬登記、核算管理與控制。

(四)、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低值易耗品使用過程的具體管理。

(五)、財務部門負責低值易耗品的數量進行核算、控制與監督,以及相關的財務制度的修正、完善與擬訂。

(六)、采購部門負責按計劃對低值易耗品進行采購、按規定辦理入庫手續,并結合生產廠家或供應商提供低值易耗品的保修期限、預計使用期限等性能指標。

(七)、監察部負責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過程控制以及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八)、審計部負責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況和管理過程進行審計與監督。

第五章 低值易耗品的計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集團所有低值易耗品的計劃管理職責,必須遵循“事前預測、事中控制和事后檢查”的基本原則,由物資管理部負責統籌實施。

第十二條 物資管理部根據集團各部門各產業單位的各崗位性質、工作需要等方面,結合實際擬訂低值易耗品配備種類、配備數量和配備計劃,以及結合供應部、產業單位分品種、分工種擬訂使用期限標準。倉庫保管員、核算員根據計劃進行出庫、領用審核和過程控制,不得出現多發、提前領用的現象。

第十三條 物資管理部對低值易耗品實施計劃管理的流程:

(一)、在本制度下發以前的低值易耗品計劃管理實施流程:

1、調查核實:深入基層,結合各部門、各產業單位各工種各崗位的工作性質、要求、配備目的以及配備低值易耗品的用途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形成文字依據寫明配備理由并經產業單位負責人簽字核實,作為實施計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2、分析總結:由物資管理部根據調查核實的依據進行認真分析、總結、統計和匯總,在不違背公司相關文件規定的基礎上,分部門或產業單位、分崗位、分工種、分季節等固定低值易耗品配備計劃。

3、擬訂落實:擬訂配備計劃表形成二級制度報分管副總簽字后,交總裁辦審批下發。

4、執行與控制:各部門各產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配備計劃領用低值易耗品;各倉庫保管員必須嚴格按照配備計劃進行領用審核,對符合條件或到期限的方可出庫并建立備查簿;各核算員必須嚴格按照配備計劃和標準開具低值易耗品領用單,并建立臺賬進行明細管理。

(二)、新增崗位配備低值易耗品的計劃管理實施流程:

1、由于新增工種或崗位需要配備以前沒有使用過的低值易耗品的計劃管理實施流程: 由所在部門或產業單位填制“低值易耗品使用計劃申請審批表”,按表中規定的流程經審批后,交物資管理部備案,增加配備計劃。

2、在原有工作崗位上新增人員時的計劃管理實施流程:由各部門各單位核算員在填制“低值易耗品領用單”時,標注 “新員工首次領用”的字樣進行說明。

(三)、非在編正式人員若因特殊情況需領用低值易耗品的,應由所負責部門或產業單位另行申請,經分管副總簽字,物資管理調查核實以及其分管副總并簽字后,報總裁特殊審批,并附于“領用單”后,作為領用依據。否則,任何人不得領用。

第十四條 物資管理部、倉庫保管員和核算員必須按照配備計劃對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和使用過程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條 物資管理部對低值易耗品應定期不定期的對核算員、倉庫保管員的賬物進行盤存,按照規定程序審核低值易耗品的增加、減少或報廢手續,并將盤存和審核情況上報分管副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匯報和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供應部門根據物資管理部的采購計劃進行低值易耗品采購。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的倉儲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低值易耗品的入庫流程:

(一)、低值易耗品購置的審核控制:

使用部門報批的新增購置計劃,物資管理部依據配備標準、計劃,首先結合整個公司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狀態,看是否可從其他部門或產業單位閑置中的低值易耗品進行調配,或有無現成的替代品等,經調查落實后,方可確定是否購置。

(二)、倉庫保管員對低值易耗品嚴格執行驗收入庫制度,首先審查是否屬于計劃購置范圍內的物品,不屬于范圍內的應附有“低值易耗品使用計劃申請審批表”;對憑感觀不能檢驗的物品需由專業人員或使用部門檢驗驗收簽字確認后,準予辦理入庫;保管員以及驗收檢驗人員對入庫后的低值易耗品的質量負責。

(三)、符合要求的低值易耗品,保管員要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并根據要求填寫“低值易耗品新增驗收單”一式二聯,一聯自存,據此登記在庫低值易耗品明細賬,一聯由業務員隨發票到財務報賬。驗收時可以由保管員,或者使用人及專業人員共同驗收。

第十八條 低值易耗品的出庫流程:

(一)、低值易耗品的出庫,領用低值易耗品必須遵循集團公司制定的配備標準以及使用期限標準等,并且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除服裝等特殊物品外);對有專門指定人員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由指定人員按本規定辦理出入庫手續,并負責低值易耗品的記賬、廢品回收管理、報廢等相關工作。

(二)、由使用單位核算員填寫“低值易耗品領用單”一式四聯,經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使用單位自存一份,物資管理部簽字后,物資管理部留存一份,轉倉庫兩份領用低值易耗品,保管員留存一份,根據“領用單”按物資的類別品名登記減少“在庫低值易耗品臺賬”,月底轉財務一份。各使用單位、部門核算員根據領用人或領用單位登記“在用低值易耗品”臺賬,以備檢查。

(三)、各使用單位或部門核算員負責在用低值易耗品臺賬的建立,其臺賬要按照領用單位、部門或按專用工具的使用人進行登記管理,低值易耗品的臺賬要寫明低值易耗品的類別、品名、生產商或銷售商、存放地點以及現狀等。物資管理部、核算員要經常深入生產一線,盤點實物,凡是發現賬賬或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查找原因,及時進行帳務調整。

(四)、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種為新增領用,第二種為“以舊換新”領用。由物資管理部根據配備標準,使用年限標準等規定,來判斷和確認各單位新增低值易耗品的情況。屬于新增的,只須持“低值易耗品領用單”經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直接到倉庫領取;屬于“以舊換新”領取低值易耗品的,既要持新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單,也要持舊低值易耗品以及舊低值易耗品的報廢單,同時到倉庫辦理領取低值易耗品的手續。

(五)、倉庫保管員根據“以舊換新”制度收回的廢舊低值易耗品,倉庫保管員要建立輔助賬登記管理,如果本企業其它地方可以再次利用的,不用再辦理入庫或領用的正式手續,但必須在保管處填寫普通領用單,并由保管員建立備查簿。對確實沒有使用價值或繼續放置的必要,由倉庫保管員或指定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經物資管理部、審計部、監察部共同確認后,可以按廢舊物資銷售或報廢處理。

第七章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過程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使用部門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過程管理職責:

(一)、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對在用低值易耗品實施管理,使用部門發生變動,報廢等情況,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確保資產單位與物資管理部與財務部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各單位或部門核算員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臺賬,并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使用人,不定期限的進行盤點與抽查,實時監控,做到賬實相符。

(三)、“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責任人為使用部門的第一負責人:對部門的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計劃的真實性負責;對部門“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安全性、完整性負責。如在任期內發現低值易耗品的短缺、流失,除集團公司通報批評外,另按公司購進價值的100%進行賠償,單位或部門第一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其賠償額由管理團隊按公司財產損失賠償的相關文件規定分解落實。

(四)、在各產業單位或部門的第一負責人及核算員調崗或離任的時候,堅決且必須執行離任離職審計制度,由審計部、物資管理部、財務部、監察部、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參加共同對低值易耗品進行盤點,確認沒有問題后給予辦理調崗或離職手續,否則,財務不予結算工資。

(五)、對集團公司各產業單位或部門配備的低值易耗品,無論是公用或是個人使用中,都要愛護使用,認真管理,延長使用壽命,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八章 低值易耗品的財務核算與控制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財務根據發票及低值易耗品新增驗收單登記“在庫低值易耗品”明細賬。根據低值易耗品領用單登記增加“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細帳,根據“低值易耗品報廢單”登記低值易耗品的減少。

第二十一條 財務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實施控制和監督職能,負責并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一年一次的年終盤存。協助并配合物資管理部門、審計部、監察部等相關部門,做好對各產業單位或部門的低值易耗品使用情況過程管理的定期不定期的盤點、審計等工作,發現管理上的問題,及時查找原因,修正制度,調整管理措施和方案,根據管理辦法,出具處理意見,上報集團公司領導。

第九章 低值易耗品的調撥、報廢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低值易耗品的調撥辦理流程:

(一)、各產業單位或部門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建賬盤點及新增必須由各產業單位、部門負責人及核算員的簽字認可,各單位負責人及核算員對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完整性負責,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單位或部門發生變動時,必須辦理正式的調撥手續,首先由調出資產部門填寫低值易耗品的基本情況,由調入資產單位核算員找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準予辦理內部調撥手續。

(二)、“低值易耗品調撥單”一式四份,調出單位留存一份,核算員據此登記本單位“在用低值易耗品臺賬”的減少;調入單位一份,核算員據此登記本單位“在用低值易耗品臺賬”的增加,轉物資管理部一份,據此登記相應單位的增加或減少。轉財務一份,財務人員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三)、如果是一個法人核算單位之間的調撥財務部不需作賬務處理,由核算員或核算員之間進行內部調撥或登記臺賬;如果不是同一個法人核算單位之間的調撥財務部需要進行賬務調整。

第二十三條 低值易耗品的結賬與報賬:

(一)、倉庫保管員每月28號之前向財務和物資管理部報送低值易耗品出入情況匯總表。

(二)、各單位核算員應在每月28號之前向財務和物資管理部報送低值易耗品的增加、減少及在用變動分析表。

(三)、保管員、核算員必須貫徹執行管理規定,對不堅持原則,工作馬虎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不但按其原值賠償,嚴重的調離崗位。

第二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報廢環節:

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發生報廢或者不能繼續使用的,各單位或部門使用人或責任人應主動提出報廢申請,經物資管理部、監察部、審計部等部門確認予以報廢的,由各產業單位或核算員填制“低值易耗品報廢單”一式四份,經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各單位核算員自存一份,作為減少本單位“在用低值易耗品臺賬”的依據,轉物資管理部及財務各一份,物資管理部及財務部據此作低值易耗品報廢的賬務處理,減少相應單位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臺賬”。 轉倉庫保管員一份備查作為領用新的低值易耗品的依據。

第十章 審計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監察部對低值易耗品管理實施監督職能:監督檢查物資管理部制定的各單位各崗位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標準、使用年限標準,對購置審批計劃,實際使用管理、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依據處罰條款出據處罰意見,上報集團公司批準處理。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對未履行管理、控制和監督職責,造成的低值易耗品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給予相關責任人、本部門主管及以上人員分別處以當月工資“1%~3%/違反項”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除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罰以外,按公司相關規定承擔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于由于愛護低值易耗品的超過使用年限的仍繼續使用且不影響工作的,時間達3個月以上的,經物資管理、審計、監察、高精辦等相關部門共同落實確認并認可后,按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原價的50%/12”所得的金額每月給予獎勵,直到更換新的低值易耗品為止。以激勵員工愛護資產,形成良好的風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低值易耗品的制度建立,對于本企業來說,屬于首次。也正是由于沒有具體的管理措施,導致低值易耗品賬實不符。現在,除了財務部有一個粗略的賬上數字以外,倉庫保管員、核算員沒有建立臺賬進行單獨管理,所以,無法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更沒有一個嚴格的控制和使用過程的管理辦法,造成低值易耗品過程控制缺失,存在嚴重的管理隱患。同時,對低值易耗品也沒有一個具體的確認標準,因此,從本制度下發兩個月以內,必須依照本規定對整個集團所有的低值易耗品進行詳細清查盤點。對清查過程中,不好確認的,及時上報財務部、物資管理部,共同進行確認,建立確認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在本管理規定下發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由物資管理部督促和協助各部門、產業單位負責人組織核算員或本部門人員對本部門或本單位正在使用的屬于低值易耗品的物資進行徹底清查盤點,對不能使用的立即進行報廢處理,對正在使用中的由核算員與物資管理部同時建立臺賬進行詳細登記管理;倉庫保管員對本倉庫內的低值易耗品進行清理清查,單獨建立臺賬,財務部根據實際盤點結果進行賬務調整,物資管理部、核算員、倉庫保管員與財務部進行賬實核對并徹底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三十條 文件下發兩個月以內,以物資管理部為主,由財務部、物資管理部共同牽頭,組織審計部、監察部、行政部、高精辦等部門對各倉庫、各部門或各產業單位進行檢查,對不按本規定時間進行徹底清查的部門或產業單位的主管級以上人員、倉庫保管員、核算員按月工資的3~5%進行月處罰,直到徹底清查并經檢查合格后為止。

第三十一條 兩個月以后,由物資管理部負責,定期不定期的組織審計部、監察部、高精辦、財務部等相關部門按本規定要求對低值易耗品進行盤點和過程管理檢查,對造成賬實不符、賬賬不符或不按本規定執行領用、調撥和報廢等程序的部門或產業單位的負責人、倉庫保管員、核算員給予當月工資的1~2%進行處罰。對因此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按公司有關財產損失的相關文件執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每年年終決算之前,由財務部負責組織物資管理部、審計部、監察部等對在庫、在用低值易耗品進行徹底清查,凡是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賬務管理混亂的,不按規定程序辦理低值易耗品的變動手續的、責任不能落實的,對物資管理部全體、財務主要責任人及主管級以上人員、各單位、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核算員、保管員按月工資的3~5%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后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附表二:

低值易耗品新增驗收單

填制單位: 時間: 年 月 日

資產名稱

型號規格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注

銷售商(或生產商)

驗收意見

物資管理部簽字

采購人員簽字

驗收人簽字

保管員簽字

備注:本單一式二聯,先由保管員填寫資產的基本情況,一聯自存,登記低值易耗品臺賬,一聯隨發票到財務報賬,并登記低值易耗品明細賬。

附表三:

低值易耗品領用單

填制單位: 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資產名稱

資產型號或規格

數量

單價

金額

是否以舊換新

備注

領用人簽字

使用人簽字

單位領導審批

分管副總簽字

物資管理部簽字

保管員簽字

備注

本表一式四聯,先由領用單位填寫領用單,經相關領導簽字后,領用單位核算員存檔一份,轉物資管理部一份,其余兩份轉倉庫保管員,倉庫保管員據此發貨自存一份,轉財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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