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促進我市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
第二條 堅持基本農田保護分級管理責任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耕地保有量負責,督促檢查各縣(市、區)落實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編制縣(市、區)、鎮兩級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并對規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實施和各項管理保護制度的落實。
村(居)委會負責本村基本農田片塊、數量、質量、標志、水利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 監察、環保、水務、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和協調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保護基本農田數量,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類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實行動態監控管理;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巡查工作,嚴肅查處侵占和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基本農田地力等級評定與監測工作,指導基本農田的土壤改良與生產條件的改善;負責基本農田生產經營模式與管理體制的優化,促進基本農田合理利用;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基本農田質量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會同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的監測和評價;及時制止城市垃圾和企業“三廢”對基本農田的污染行為。
監察部門負責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法律、法規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責任追究。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依法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與各鎮(街)人民政府、鎮(街)人民政府與村(居)委會、村(居)委會與村(居)民小組逐級簽訂年度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明確保護責任和獎懲措施。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明確以下內容:基本農田的范圍、面積、地段;基本農田的地力等級;保護措施;責任人的權利與義務;獎懲措施等。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對各鎮(街)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兌現獎懲。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重要內容,并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基本農田保護情況,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必須把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面積必須符合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 實行基本農田保護社會監督制。通過領導信訪接待日、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新聞曝光等形式,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三章 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
第九條 嚴格控制基本農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依法劃定的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涉及的有關事項必須依法報批,并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補劃基本農田。
第十條 嚴格實行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即不準除法律規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平原地區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或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已建的不符合規劃用途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重建或改建,并應分期分批逐步遷移,復墾還耕。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棄耕撂荒基本農田。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2年棄耕撂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第十三條 禁止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水利排灌系統用地和道路交通設施用地,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排灌系統、道路完好暢通。
第四章 基本農田占用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鎮(街)、村(居)和工礦的建設項目,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選址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非農建設項目用地報批程序,在接到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后,應嚴格依法審核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和占補平衡的事項,認真擬訂和審核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及補劃基本農田方案等有關材料,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方案經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依照職責范圍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
第十六條 堅持基本農田占補平衡的原則。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補劃基本農田方案,調整修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明確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因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須按規定辦理臨時占地手續,災后應及時恢復原耕種條件并歸還原土地承包者使用。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農田損毀,無法恢復利用的,要及時補劃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確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補充或者所補充的耕地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和占用基本農田費用,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計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基本農田,實現占補平衡。
第二十條 實行基本農田儲備制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對新增耕地嚴格用途管制,作為基本農田儲備,適時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做到基本農田先補后占,確保基本農田占補平衡。
第五章 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利用、耕養結合、嚴格保護的原則,對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統一規劃,綜合整治,提高基本農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門和鎮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本農田建設,提倡增施農家肥和實施秸桿還田,科學施用農藥、化肥,禁止掠奪式生產降低地力,嚴禁土地撂荒。
第二十三條 大力開展農田水利建設,依法保護基本農田水利設施,完善排灌體系,發展節水農業,改造中低產田,降低地下水位,防止基本農田鹽漬化,提高基本農田質量。
第二十四條 大力開展基本農田生態防護林建設,保護基本農田毗鄰的天然林地,減少水土流失,防治土地荒漠化,提高基本農田的抗災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的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中低產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六條 實行地力補償制度。各級農業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壤普查等成果,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建立地力等級檔案,指導土地經營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投入,不斷提高基本農田地力。
第二十七條 農業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為農業生產者提供科學施肥指導服務,定期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以及提出地力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農業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定期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農田保護區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
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進行挖砂、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廢水等破壞基本農田耕作層土壤的行為。
第六章 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
第三十條 基本農田的生態環境保障系統建設要堅持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有利于耕地資源合理利用和維護生態平衡的原則,全面規劃、綜合整治。
第三十一條 各縣級環保部門和各鎮級人民政府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特別是可能污染環境的項目用地選址,必須堅持以保護基本農田生產和生態環境為前提,嚴格審查,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對直接影響基本農田環境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經縣環保部門認可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有基本農田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切實可行的保護方案,防止項目建設對基本農田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堆放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或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污染物和污水、廢氣,確保基本農田生產環境不受影響。
第三十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使用重金屬、砷超標的化肥,推廣使用高效低殘留農藥。
第三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公路、鐵路及河流、溝渠、水系,應依法進行生態建設和防護工程建設,減少粉塵對基本農田的污染與侵害,增強基本農田抗旱防澇能力。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防止土壤次生鹽漬化。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區環境監測體系,不定期組織環境保護人員,對有可能發生的環境破壞因素及發展趨勢提供前期預報,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大氣、土壤、農產品、農用水質量、肥料和農藥施用控制等進行全方位的立體監測和保護。
第七章 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群眾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實行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組織監察、環保、水務、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檢查各縣(市、區)、鎮(街)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對完成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的給予表彰,對未完成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按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規定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實行基本農田登記臺帳和年終報告制度。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鎮級人民政府要認真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落實情況。根據基本農田的變化情況,做好基本農田變更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基本農田臺帳,做好基本農田變更統計工作,準確掌握基本農田的變化情況。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年終要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情況、基本農田登記臺帳和變更統計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巡回檢查制度。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重點鎮、重點地段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定期巡回檢查;各鎮(街)人民政府對鎮(街)基本農田保護情況要堅持日常巡查,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逐級上報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農業部門。
第四十一條 實行基本農田保護舉報獎勵制度。對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經查證核實,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四十二條 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相應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有關基本農田管理相關規定的,依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云浮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