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1月1日起實施。至此,歷時3年多的《條例》修訂劃上了圓滿句號。3年多來,在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正確領導和省安全監管局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在黨組書記、局長黃晗帶領下,筆者有幸參與全程起草、協調研究、實踐錘煉,略盡綿薄之力,將廣東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和省安全監管局黨組的指示要求以及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經驗,凝聚黃晗局長大量心智和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者的聰明智慧以及廣大安全生產立法工作者的經驗體會,上升為廣東省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對廣東省安全生產工作發展而言,《條例》被社會各界一致認為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地方性法規,既是廣東省改革開放以來安全生產發展30多年實踐總結和全行業智慧的結晶,也是繼承創新、承前啟后、推動未來廣東省安全生產發展具有新格局、新標尺、新起點的良法善治的制度。如何理解這種里程碑意義,應《廣東安全生產》雜志社之約,筆者談一些體會和認識,與廣大讀者交流,祈請指正。
一、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創造開門立法的良好典范
(一)與時俱進開展法規修訂工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其載入憲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是全國首部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2006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安全主任的范圍進行了重新界定與修訂。《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實施,對加強廣東省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特別是經濟成份、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不夠明確,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松馳,甚至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混亂。主要表現在:一是安全事故總量依然較大,安全生產監管的一些瓶頸問題亟待解決。二是廣東省作為全國第一經濟強省,安全生產工作攤子大,任務重,重點行業和領域潛伏的隱患問題仍然很多。三是一些地方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不穩定,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反彈現象嚴重。四是安全發展的理念不牢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依然不強,安全責任往往表現為缺位、失位、錯位。五是近10年來國家出臺50多部法規、規章和政策,尤其是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等重大決策部署尚未以法為強制力予以強制實施,影響了安全生產依法治理,對安全生產法治精神也是莫大挑戰。這種狀況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因此,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實施后廣東省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調整,適應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指導思想以及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擺在了歷屆省安全監管局黨組的一項重要議事日程,認為修訂《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確立有關安全生產的基礎制度和要求,規定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的具體措施,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迫切需要的。2009年9月,對《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實施進行了初步評估工作,2010年7月時任副局長黃晗帶隊到上海等地開展專題調研,2011年3月正式啟動修訂工作并完成《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1稿),開啟了《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的新里程,為《條例》的修訂出臺奠定了堅實基礎。應該說,在《條例》的修訂、修改及研究出臺過程中,廣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歷任省安全監管局主要領導、分管政策法規處的領導以及各級領導重視關懷,凝聚了心血、心力,為《條例》的修訂出臺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構建良法善治的機制。《條例》修訂工作開啟后,認真落實了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條例》修訂3年3個月來,弘揚了“厚于德、誠于信、敏于行”的新時期廣東精神,秉承了“敢闖、敢試”價值觀,以立法促改革、促創新,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條例》修訂、討論的時間之長、規模之大、范圍之廣是前所未有的,爭論之巨、審議之烈、修改之難也是史無前例的。一是修改完善無數。匯總了全國各省、區、市安全生產條例進行比對,對港澳地區及國外一些國家職業安全法例進行消化,從2010年7月到2013年9月共修改70多次,從《條例》報送稿81條,到調研稿102條,到廣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稿的97條,以及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3次審議的86、75條及頒布的53條。二是調研座談無限。起草、修改、審議三個階段共調研15次、召開39次座談會,參與座談約1000多人次。其中:2010年7月-2011年12月起草階段,共召開16次座談會、3次到省內有關市、2次到省外廣泛調研收集有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調研20多個市、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30多個企業;2011年12月-2013年2月修改階段,會同省法制辦召開12次座談會、5次到省內有關市調研有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調研30多個市、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50多個企業;2013年3月至9月27日審議階段,會同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召開11次座談會、5次到省內有關市調研有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調研50多個市、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40多個企業。三是征求意見無盡。5次征求省發改委等57個省直有關部門、省屬及中央駐粵企業和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意見,2次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大意見,3次征求廣東省選出160名全國人大代表和787名省人大代表意見,3次征求廣東省立法專家、學者的意見,并在省政府、省人大公開網站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收納并研究了2600多條意見和建議。四是爭論反復無垠。由于安全生產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政府、人大、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以及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各界對《條例》的條目、內容修改存在不同的理解與認識。《條例》又是新一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一個審議通過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議案、新一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規草案,意義非同尋常。鑒于此,《條例》修訂、審議爭論反復,省人大法制委先后3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立法基地修研會、表決前評估論證會,對修訂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廣泛論證,力求取得廣泛共識。9月27日,出席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63位常委會組成委員,以62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條例》。從中說明,《條例》修訂出臺,順應了廣東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了開門立法的典范。
二、在定位上實現三大突破,在戰略上明確三大轉變
(一)在定位上實現三大突破。一是體現了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精神。
《條例》遵循我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反映了良法善治的思想。在總則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體現了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本質特性。在第二章的大部分條目及第三章的重要條目內容,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其核心是賦予了從業人員“知情權”、“拒絕權”、“檢舉權”,很好地體現了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一不可逾越的紅線”的思想。二是突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在總則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在第二章用了23個條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并在附則第五十二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了法律界定,避免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逃脫法律責任的可能。三是貫徹“一崗雙責”的指導思想。在總則第三條明確安全生產齊抓共管工作機制,在總則、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要“在履行崗務位業工作職責的同時必須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具體體現了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精神,符合省委、省政府強調建立“一崗雙責”制度的要求,落實了提出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安全生產工作指示精神。
(二)在戰略上明確三大轉變。一是強調了預防為主的基礎性作用。
在總則、第二章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制度,明確日常排查、崗位排查和專業排查的內容、范圍和責任;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崗前和崗后的安全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等事項告知從業人員的內容等。在總則、第三章明確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以及社會公開等要求。上述規定,體現了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二是強調了政府監管監察的保障性作用。在總則、第三章、第四章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延伸了鄉鎮一級基層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職責,明確了村(居)兩委的安全生產角色定位,構建省、市、縣、鎮、村五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與此同時,在總則第五條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行業監管作了規定,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其他監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從中體現了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和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的安全生產職責,完善了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體系。三是強調了制度的根本性作用。《條例》立足制度建設,在第二章第十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10個制度,在總則及第三章、第四章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制度要求,突出了制度規范與約束,反映了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全局性、基礎性、根本性作用。這也是《條例》立法的一個重大戰略調整,更是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強調制度建設的重要政策舉措與實踐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