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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全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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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防震減災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管理體制】市、縣(含區、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和房屋、交通、水利、能源、城建、民政、教育、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防震減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費保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基本原則】防震減災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工作方針。

第六條 【規劃編制】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震減災規劃,并做好防震減災規劃與其他各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

第七條 【考核機制】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機制。市、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定期通報各部門防震減災工作落實情況,并作為績效考核和工作評價的依據。

第八條 【公益宣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工作的領導,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全民素質教育綱要,結合全民教育和國家相關紀念活動,常態化開展形式多樣的防震減災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

第九條 【科技研發】市、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及運用,不斷提高防震減災科學技術服務水平。

第十條 【交流合作】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內外防震減災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域內外防震減災工作經驗。

第十一條 【社會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干擾、阻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以各種方式參與防震減災事業建設。

第十二條 【鼓勵投保】鼓勵社會主體參加人身和財產地震災害保險,減輕、緩解因地震產生的財產損失和生活困難。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十三條 【海域地震監測】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域地震活動的監測工作,開展海域地震觀測技術研究,提高海域地震活動監測能力。

第十四條 【重點監測保護】下列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資金和運行費用分別由建設單位和管理單位承擔:

(一)大型水庫及江河堤防、海岸碼頭、跨海大橋、海底隧道;

(二)石油儲備基地、石化基地、核電站;

(三)地鐵、高鐵等交通樞紐工程;

(四)超限高層和大型公共建筑等。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情況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給予技術指導。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做好監測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工作,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設施加強保護。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應當按照國家《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執行;國家未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作出明確規定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質、架設高壓輸電線等活動,可能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影響的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統一發布制度】新聞媒體報道與地震預報有關的信息,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為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預報意見,不得制造、傳播地震謠言。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言、誤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十七條 【群測群防】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完善“三網一員”體系,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聘用防震減災助理員,負責宏觀異常觀測、地震災害速報和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等工作,加大對群測群防所需設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不斷提高群測群防水平。

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防震減災助理員的管理工作,建立備案制度,定期對防震減災助理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并給予必要的業務資金補助。

學校、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防震減災聯絡員,負責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和工作聯絡。

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八條 【宣傳與演練】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利用公共展館進行防震減災宣傳展示,進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增強公民對地震災害的防范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納入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內容,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每學期進行一次以上地震緊急避險演練,培養、提高師生的防震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發的安全隱患,定期進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震減災公益宣傳。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職責】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防震減災工作,依法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職責】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以及鐵路、交通、能源、水務、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屋、城建等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階段,應當依法落實抗震設防要求,具體按照大連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進行。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職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職責】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落實和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沒有落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施工和監理單位職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實施監理,并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抗震性能普查與加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震、國土資源和房屋、城鄉建設、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學校(含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商場、酒店、大型文體活動場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設施和老舊居民住宅進行抗震性能普查,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條 【農村抗震設防】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扶持政策,支持、鼓勵和協助村民對新建住宅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對既有住宅采取適當的抗震加固措施,組織建設地震安全農居示范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居建設管理,會同財政、地震等部門,開展本地化實用性強的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制定民居建筑抗震技術指南,提供民居設計圖集、施工技術指南,提供地震烈度數據、建房選址等技術咨詢和服務。

城鄉建設、地震等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開展建筑抗震基礎知識、民居結構抗震方法、民居抗震加固技術以及建筑施工技術的定期培訓。

第二十六條 【新技術新材料應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地震小區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地震危險性分析,同時推動地震預警研究和應用等地震基礎工作,為提高抗震設防水平、國土規劃利用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建(構)筑物基底隔震與消能減震技術等新技術和新材料,提高建(構)筑物抗震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組織國土資源和房屋、城鄉建設、教育、地震等部門,利用城市廣場、會展中心、體育場館、綠地、公園、學校操場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并具備醫療救護、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鼓勵企業和社會參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的建設。

市、縣應當建設非露天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具體數量和規模可以根據常住居民人口及其分布情況確定。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避難場所管理】新建、改建、擴建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的要求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應將審查通過的施工圖紙資料報市、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市、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與聯合竣工驗收。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場所、設施等進行維護和管理。

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示范工程和教育基地建設】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區、示范企業、示范村鎮、示范學校等防震減災示范工程以及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制定相應的考核驗收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三十條 【地震應急預案】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制定實用性強的地震應急預案。

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單位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針對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及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地震應急預案,經修訂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原程序報送備案。

第三十一條 【應急響應】地震災害發生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應急響應。

第三十二條 【地震應急措施】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意見,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發布臨震應急通告,適時組織群眾疏散;

(二)加強震情監視,密切注視震情變化;

(三)督促檢查安全防范、搶險救災與醫療救護等應急準備工作;

(四)責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和次生災害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五)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六)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

(七)加強社會治安管控,維護社會秩序;

(八)做好采取衛生防疫措施準備;

(九)其他地震應急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三十三條 【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安消防、武警、醫療衛生、礦山企業等專業救援隊,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組建民間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活動。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的組成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在訓練場地、裝備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建立管理、聯動和協調機制,定期組織專業化培訓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登記備案制度,對地震專業救援隊及志愿者隊伍提供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抗震救災物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物資儲備、調撥、配送、征用和監督管理機制,保障地震應急物資供應。

地震災害發生后,根據抗震救災的需要,地震災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

征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應急救援新技術應用】市、縣人民政府鼓勵地震應急產品的研發推廣應用,提升地震應急救援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表彰獎勵】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工資待遇保障】登記備案的志愿者參加有組織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所在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機制與檢查事項】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防震減災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一)防震減災規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

(二)地震監測設施建設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三)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

(四)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與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五)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六)地震應急演練的開展情況;

(七)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培訓與演練;

(八)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九)抗震救災指揮系統與技術保障系統建設;

(十)抗震救災物資儲備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保障情況;

(十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地區強化防震減災工作措施;

(十二)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罰則1】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辦理審批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罰則2】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意見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罰則3】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場所、設施等進行維護和管理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罰則4】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手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計單位不按照抗震設防審批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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