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今后,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可易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易地安置: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由政府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因戰致殘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雙亡的。
安置地縣政府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縣級政府扶持自主就業: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擬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符合四條件縣級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政府妥善安置。
1至4級殘疾等級義務兵退役國家供養終身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在退役時可選擇由國家供養。退役士兵的供養形式按照國家制定下達的安置計劃執行。集中供養的退役士兵統一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供養機構安置。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無故拒絕將面臨當地平均工資10倍罰款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的;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接收安置單位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非本人原因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