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GB:31701-2015)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05月26日發布,自06月01日起正式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
注:布藝毛絨類玩具、布藝工藝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箱包、背提包、傘、地毯、專業運動服等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總則
4.1.1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安全技術要求分為A 類、B類和C類。
注:本標準的安全技術類別與GB18401的安全技術類別一一對應。
4.1.2 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 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兒童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兒童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
4.1.3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應符合GB18401,同時最終產品還應符合4.2~4.5的要求。
4.1.4 嬰幼兒紡織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本標準的編號及“嬰幼兒用品”。兒童紡織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本標準的編號及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GB31701 A 類、GB31701B 類或GB31701C類)。產品按件標注一種類別。
注:按本標準要求標明了安全技術類別的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可不必標注GB18401的安全技術類別。
織物的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織物應符合GB18401中對應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以及表1的要求。
填充物的要求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
耐濕摩擦色牢度a/級 ≥ | 3(深色2-3) | 2-3 | ?? | |
重金屬b/(mg/kg) ≤ | 鉛 | 90 | ?? | ?? |
鎘 | 100 | ?? | ?? | |
鄰苯二甲酸酯c/% ≤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 酸丁基芐基酯(BBP | 0.1 | ?? | ?? |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 甲酸二異癸酯(DIDP)和鄰苯二甲酸二 辛酯(DNOP | 0.1 | ?? | ?? | |
燃燒性能d | 1級(正常可燃性) | |||
注:嬰幼兒紡織產品不建議進行阻燃處理。如果進行阻燃處理,需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 ||||
a 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按GB/T4841.3規定,顏色大于1/12染料染色標準深度色卡為深色。 b 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指標為鉛、鎘總量占涂層或涂料質量的比值。 c 僅考核含有涂層和涂料印染的織物。 d 僅考核產品的外層面料;羊毛、腈綸、改性腈綸、錦綸、丙綸和聚酯纖維的純紡織物,以及由這些纖維混紡的織物不考核;單位面積質量大于90g/m2 的織物不考核。 |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所用纖維類和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18401中對應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羽絨羽毛填充物應符合GB/T17685中微生物技術指標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術要求需按國家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
附件的要求
4.4.1 嬰幼兒紡織產品上,不宜使用≤3mm 的附件,可能被嬰幼兒抓起咬住的各類附件抗拉強力應符合表2要求。
附件的最大尺寸:mm | 抗拉強力a N ≥ |
>6 | 70 |
3~6 | 50 |
≤3 | ? |
a 對于最大尺寸≤3 mm,或者無法夾持(夾持時附件發生變形或損傷)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滌后的變化,見附錄A。 |
4.4.2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所用附件不應存在可觸及的銳利尖端和銳利邊緣。
4.4.3 嬰幼兒及兒童服裝的繩帶要求應符合表3要求。
表3
序號 | 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 | 7歲及以上兒童服裝 |
1 | 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 | 頭部和頸部調整服裝尺寸的繩帶不應有自由端,其他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 的自由端。頭部和頸部:當服裝平攤至最大尺寸時不應有突出的繩圈,當服裝平攤至合適的穿著尺寸時突出的繩圈周長不應超過150mm;除肩帶和頸帶外,其他繩帶不應使用彈性繩帶 |
2 | 肩帶應是固定的、連續且無自由端的。肩帶上的裝飾性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 的自由端或周長超過75mm 的繩圈 | |
3 | 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且不應超出服裝底邊 | 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 |
4 | 短袖袖子平攤至最大尺寸時,袖口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75mm | 短袖袖子平攤至最大尺寸時,袖口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140mm |
5 | 除腰帶外,背部不應有繩帶伸出或系著 | |
6 | 長袖袖口處的繩帶扣緊時應完全置于服裝內 | |
7 | 長至臀圍線以下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不應超出服裝下邊緣。長至腳踝處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應該完全置于服裝內 | |
8 | 除了第1項~第7項以外,服裝平攤至最大尺寸時,伸出的繩帶長度不應超過140mm | |
9 | 繩帶的自由末端不允許打結或使用立體裝飾物 | |
10 | 兩端固定且突出的繩圈的周長不應超過75mm;平貼在服裝上的繩圈(例如,串帶)其兩固定端的長度不應超過75mm |
注:非紡織附件的其他要求需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其他要求
4.5.1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包裝中不應使用金屬針等銳利物。
4.5.2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上不允許殘留金屬針等銳利物。
4.5.3 對于縫制在可貼身穿著的嬰幼兒服裝上的耐久性標簽,應置于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位置。
試驗方法
5.1 耐濕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3920執行。
5.2 重金屬中總鉛和總鎘的測定按GB/T30157執行。
5.3 鄰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測定按GB/T20388執行。
5.4 燃燒性能的測定按GB/T14644執行。
5.5 附件抗拉強力的測定按附錄A 執行。
5.6 附件尖端和邊緣的銳利性測定按GB/T31702執行。
5.7 繩帶和繩圈的長度采用鋼板尺或鋼卷尺測定其自然狀態下的伸直長度,記錄至1mm。
檢驗規則
6.1 從每批產品中按品種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品種按不同顏色各抽取1個樣品,樣品的大小或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
6.2 樣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
6.3 單件樣品判定:根據產品的類別對照第4章的要求進行評定,如果樣品的測試結果全部符合相應類別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相應類別的要求),則該樣品符合本標準,否則為不符合。對兒童紡織產品中重量不超過整件制品1%的小型組件不考核4.2的項目。
6.4 批樣判定:如果所抽取樣品全部符合,則判定該批產品符合本標準。如果有不符合的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符合本標準。
附錄(規范性附錄)
附錄A
附件抗拉強力試驗方法
A.1 原理
用上夾鉗和下夾鉗分別夾持住附件和主體,拉伸至定負荷下作用一定的時間,評定附件是否從主體上脫落或松動。
對于最大尺寸≤3mm,或者無法夾持(夾持時附件發生變形或損傷)的附件,評定洗滌后附件的變化。
A.2 設備
A.2.1 夾持器:能夠夾持各類附件。
A.2.2 拉伸儀:應能進行定負荷拉伸,精度為±1N。
A.2.3 洗衣機:符合GB/T8629中A 型洗衣機的規定。
A.3 樣品
將制品置于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65%±4%的標準大氣中調濕至平衡,并在這一溫度和濕度下進行試驗。
注:該試驗一般不需剪取試樣,直接測試成品上的附件。
A.4 步驟
A.4.1 抗拉強力試驗
A.4.1.1 選擇合適的夾持器安裝在拉伸儀上,根據附件尺寸和表2的規定選擇和設定拉伸定負荷值為70N 或50N。
A.4.1.2 一個夾鉗夾持住附件與產品聯結處的織物,另一個夾鉗夾持住被測附件。夾持時不得引起被測附件明顯變形、破碎等不良現象。
A.4.1.3 開啟拉伸儀,以一定的速度緩慢拉伸試樣至定負荷,在定負荷下保持10s。出現以下情況為附件抗拉強力不合格:
???附件從主體上脫落;
???附件破損;
???織物斷裂、撕裂等。
A.4.1.4 按以上步驟,對樣品上其他附件進行試驗。
A.4.2 洗滌試驗
A.4.2.1 檢查試樣上的每個附件,并詳細記錄附件在試樣上的初始狀態。
A.4.2.2 按照GB/T8629中的規定,采用A 型洗衣機,40℃正常攪拌程序對試樣進行洗滌,懸掛晾干。
A.4.2.3 檢查洗滌后試樣上的每個附件,記錄洗滌后附件狀態。出現下列情況中的輕微變化、明顯變化或完全脫離時為不合格:
???無變化;
???有可忽略的變化:附件與初始狀態比較有微小變化,但仍牢固地附著在試樣上;
???有輕微變化:附件有輕微、可見的松動;
???有明顯變化:附件或者織物明顯損壞;
???完全脫離:附件從織物上完全脫離。
A.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制品描述;
b) 附件的種類、尺寸、數量和位置;
c) 每個附件的抗拉強力以及破壞類型;
d) 如果需要,試樣洗滌后附件的外觀狀態;
e) 偏離本附錄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