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放射性介入治療的病人也可能是輻射源,與其他病人同住可能產生輻射污染,但省內不少中小醫院尚未對放療病人設置專門病房。不過,隨著6月1日《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的正式實施,這一現狀將得到改善。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診療機構需設置專門場所接收患者外,條例還對可能產生輻射環境污染的各類載體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即在確保輻射環境安全的同時,也保護合法經營,促進四川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條例第29條規定,射線裝置退役前必須安全處置,其中射線裝置內的高壓射線管,必須由使用單位進行拆解和去功能化。另外,對使用工業廢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裝飾材料,應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經營者不得經營無產品放射性核素檢測報告的產品。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村規劃,應當將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可能產生電磁環境影響的設施、設備納入規劃布局內容,并考慮設施、設備對住宅、學校、醫院、辦公樓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
條例第24條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診療機構應設置專門病房接收放射性核素診療患者,直至患者體內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國家標準。另外,對于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營運單位,條例還要求,相關營運單位每年向環保部門報送上年電磁環境保護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環境監測、環境投訴處理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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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表決通過
3月29日,廣受關注的《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如何確保輻射設施設備不產生污染?超標排放的如何整改?還會不會買到放射性建材?對于這些熱點問題,省環保廳輻射源安全監管處處長楊有儀當天對條例進行亮點解讀說,為貫徹立法為民宗旨,條例對可能產生輻射環境污染的各類載體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即在確保輻射環境安全的同時,也保護合法建設經營,促進四川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強化監管:已建設施超標要治理 退役設施必安全處置
輻射污染是什么,離我們的生活有多遠?楊有儀對此解釋說,產生輻射的載體不等于有輻射污染,只有輻射排放超過國家標準限值的才是污染防治的對象。“條例所涉的電離輻射俗稱‘放射性’,來自比如醫院的X光、CT、伴生放射性的礦、核設施等;電磁輻射,即大家所熟知的變電站、移動通信基站、廣播電視塔等產生的電磁場等。
其中電磁輻射污染,是近年來公眾環境投訴熱點。條例第36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回應,要求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使用和運營單位應采取有效的距離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確保對周圍環境敏感目標的電磁環境影響符合國家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和運營。
通過哪些手段能達到治理效果呢?楊有儀解讀說,比如輸變電線路抬高架線高度、手機基站改變天線發射方向、電視塔降低發射功率等措施都有效;治理不達標就停用,必須要用又不能達標的,最后手段就是實施設備(設施)搬遷。
同樣,對于不再使用的射線裝置,如不安全處置將禍害人間。條例第29條規定,射線裝置退役前必須安全處置,其中射線裝置內的高壓射線管,必須由使用單位進行拆解和去功能化。該條規定有何現實意義?楊有儀說,現實中曾發生這樣的事件,一個20多歲的小伙子想增高,聽說用射線裝置刺激腦垂體能長高,就私自購買了未拆解的二手射線裝置,自行照射后產生了失語、失憶等嚴重后果。而去功能化的射線裝置,即使非法流入市場,也不會產生輻射污染。
日常防治:突出企(事)業主體責任 自我完善自證清白
本著立法為民宗旨,條例在多處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具體化和細化,突出了輻射污染防治中企(事)業單位的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的“兜底”責任。
隨著公眾環境意識增強,一些群眾裝修后進行了環境測試,近年來省環保廳接到多起質疑裝修或建筑材料有放射性的投訴,例如天然石材和用放射性廢渣制成的仿花崗石地磚等。條例第27條對生產經營者提出明確要求:使用工業廢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裝飾材料,應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經營者不得經營無產品放射性核素檢測報告的產品。“購買瓷磚時,如果廠家拿不出產品放射性核素檢測報告,就不要購買。”楊有儀說。
放射性建材又是怎樣進入市場的?楊有儀說,比如放射源原存放在鉛罐中,而由于特殊原因這些鉛罐被當做廢金屬收購后,熔煉入了鋼材,建成了住房,就會產生持久的放射性污染。條例第23條規定,廢舊金屬熔煉企業應依法對廢舊金屬原料開展放射性檢測,對其來源分類登記,建立產品溯源檔案、銷售檔案和檢測檔案;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應及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接受了放射性介入治療的病人也可能是輻射源,與其他病人同住可能產生輻射污染,但我省不少中小醫院尚未對放療病人設置專門病房。針對這一現實問題,條例第24條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診療機構應設置專門病房或場所接收放射性核素診療患者,直至患者體內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國家標準。
對于電力、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營運單位,條例力促其不斷自我完善輻射污染防治措施。條例第38條要求,相關營運單位每年向環保部門報送上年電磁環境保護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環境監測、環境投訴處理情況等。條例第37條,還鼓勵相關單位配套建設電磁輻射在線監測設施,公布監測數據。楊有儀認為,要提交報告,輻射污染防治就不能流于表面,運營單位必須提前謀劃、具體落實;主動公開監測信息也是自證清白,有利于與公眾建立良好的互信關系,打消公眾“談輻色變”的擔憂。
輻射污染茲事體大,地方政府必須“兜底”。條例第19條規定,廢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或放射性污染場所責任主體不明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組織處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源頭防控:新建項目先輻射環評 納入城市規劃才能建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手機、用電等需求不斷增加,電磁輻射污染類投訴也屢創新高,比如新建變電站往往引起周邊居民的強烈抗拒。“我家不愿意停電,但也不想變電站建在我家附近”??有關“鄰避效應”的故事不斷上演。公眾對身邊的電磁輻射設施會不會產生污染心懷惶恐、避之不及,但能源需求又客觀存在。
對此,條例本著既防范輻射環境污染、又保護合法建設經營的原則進行調整。”楊有儀解讀了第34條,該條規定地方政府及城鄉規劃部門,應將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可能產生電磁環境影響或輻射污染的設施、設備納入城鎮總規、詳規及鄉村規劃的布局內容,并考慮設施、設備對周邊住宅、學校、醫院、辦公樓等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第39條還規定,新改擴建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開工建設。“將來建設這類電磁輻射設施項目,必須先開展輻射環境影響評價,評估結果安全才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沒納入規劃的不能建設,從源頭上防范電磁輻射污染。”
從另一個角度,納入規劃再建設,也利于保護合法建設經營,促使安全的電磁輻射設施項目順利落地。楊有儀說,過去新建變電站時,周邊群眾往往質疑:當初買房時沒說過附近要建變電站;納入規劃后“先說斷后不亂”,明知這里將來要建變電站,企業開發房地產、群眾買房可以全盤考慮,解決合法建設經營項目落地困難問題,減少環境糾紛,保障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