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區教育促進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發展社區教育,保障社區成員終身學習的權利,促進城鄉社區建設和管理,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區教育的組織、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內涵定義)
本條例所稱社區教育,是指在城鄉社區中,開發、利用各種教育資源,以全體社區成員為對象,開展旨在提高社區成員素質、技能和生活質量,促進社區成員的全面發展和社區可持續發展的教育活動。
第四條(指導原則)
社區教育是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及終身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區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全民學習與社區建設相結合,公益服務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表彰獎勵)
對在開展社區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政府主導)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教育的領導,將社區教育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鼓勵和扶持措施,促進社區教育發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社區教育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社區教育議事協調,統籌社區教育資源,研究、解決區域內社區教育重大問題。社區教育聯席會的日常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承擔。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教育機構體系建設,設立市、區(市)縣、鄉鎮(街道)三級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推進各類學習型組織建設,建立社區教育服務圈。
第七條(部門職責)
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全市社區教育工作,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區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督查。
市和區(市)縣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保障社區教育的建設和發展。具有面向社區成員開展教育培訓職責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托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開發提供優質課程資源,共同做好社區教育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公共素養教育)
文廣新、文聯等部門和組織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全民閱讀、文化宣傳、文藝培訓等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科技、科協、社科聯等部門和組織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知識普及等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司法、環保、城管等部門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法律知識普及、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宣傳等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衛計、體育、食藥監、紅十字等部門和組織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衛生、優生優育、醫療急救、全民健身、食藥健康等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九條(青少年和家庭教育)
教育、婦聯、共青團等部門和組織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青少年校外教育、婦女兒童教育、家庭教育等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條(老年教育)
民政、教育、文廣新等部門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知識型、休閑型和保健型老年教育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一條(農民教育)
人社、農委等部門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農民培訓和農業技術推廣等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二條(殘疾人教育)
人社、民政、教育、殘聯等部門和組織負責為社區教育提供殘疾人職業技能、殘疾預防及康復等資源及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三條(教育機構)
本市鼓勵建設以市社區大學、區(市)縣社區教育學院、鄉鎮(街道)社區教育學校、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為主體,各級老年大學、各類面向社區成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為補充的社區教育綜合體系,并由其負責提供社區教育基本公共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院落學習室、樓組學習中心。
第十四條(資源整合)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間、行業間的社區教育資源整合機制,提高社區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促進社區教育事業的均衡發展。
第十五條(市場機制)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社區教育基本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采取市場化的方式為社區成員提供專業性、個性化的社區教育服務。
第十六條(課程體系)
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統籌完善全市社區教育課程體系,提供公民素養、道德法治、科學藝術、醫療保健、生活技藝、文體休閑、安全教育、家庭教育、職業技能等課程,弘揚,傳承地方特色文化,滿足社區成員的學習需求。
第十七條(教學體系)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城鄉共享的市級社區教育公共服務平臺和學習資源庫,制定社區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建立社區學員終身學習檔案,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積累、轉化和互認。
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應當分級實施教學管理,建立線上線下學習的組織、管理、激勵制度,優化課程及教學手段,實施教學評估,保障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師資體系)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建立和完善社區教育師資庫,提供師資信息服務。
鼓勵社區內專家、學者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員兼職從事社區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統計評估)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對社區教育進行日常監管,會同統計等部門開展社區教育相關信息收集,做好統計分析和統計資料管理。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定期對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社區教育相關數據。
第二十條(目標考核)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教育納入年度目標管理,開展社區教育專項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參與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資源開放)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利用各自資源優勢,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社區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資源共享)
本市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普場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等公共設施應當采取免費或者優惠的方式向社區教育開放,為社區教育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教學環境。
第二十三條(社會參與)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參與社區教育建設,提供社區教育服務,并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開展社區教育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志愿服務)
鼓勵公民參與社區教育志愿服務,建立社區教育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和激勵機制。社區教育志愿者納入本市志愿者服務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學習團隊)
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應當加強對社區教育學習團隊的指導,促進自主學習團隊的建設。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六條(權益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社區成員參與社區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勵社區成員參加各類學習培訓,維護社區成員的學習權利。
第二十七條(設施建設)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教育場所和設施納入社區規劃和建設,開展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標準化建設,其標準由市教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八條(經費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社區教育經費的分級保障體系,完善經費投入機制和標準,保障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標準化建設、專兼職隊伍建設、課程體系建設、公益課程實施、數字化學習平臺建設等社區教育基本公共服務支出。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人員配備)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常住人口總數,為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教師。社區教育所需專職人員可在區域內事業編制中統籌安排,也可在編制外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
市教育、人社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并實施符合社區教育特點的專兼職工作者崗位標準和專職工作者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辦法。
第三十條(社會捐贈)
鼓勵社會力量以資金捐助和其他方式支持社區教育事業。捐贈人捐贈財產用于社區教育事業的,依法享受國家教育捐贈有關政策優惠。
第三十一條(社會宣傳)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積極開展社區教育的公益宣傳,為社區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第三十二條(社區教育活動周)
每年十月第三周為社區教育活動周。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社區教育宣傳、社區教育學習成果展示等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已有處罰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社區教育機構和工作站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社區教育機構和村(居)社區教育工作站提供虛假數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部門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育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