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省政府法制辦發布征求《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去飯店吃飯,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旅游購物,不得強制消費;網購后可七日內無理由退換……件件關系民生,有興趣的朋友,可在6月9日以前,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提出意見和建議。
變化與原條例相比增加23個條文消費者權利更細化
為什么要對條例進行“大手術”?
“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市場領域呈現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省政府法制辦經濟法規處相關人士舉例說,新興消費領域預付卡消費、服務消費和網絡消費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消費公益訴訟等問題都十分突出。為此,修訂條例對規范我省市場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新、舊條例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
該人士指出,從條文的數量看,新條例比舊條例大幅增加。從原來的61條增至84條。她說,分別從總則、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保護、消費者組織、消費爭議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范。從形式上看,新條例增加了“國家保護”一章;從內容上看,條例基本上沒有重復的地方,大部分內容是新規定的。
“此外,新條例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細化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上述人士告訴記者,條例涉及這兩個方面的條款多達43條,權利和義務從7個方面進行細化。比如,為保障消費者人身權、財產權,細化了經營者在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方面應盡的義務;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細化了經營者的告知義務等。
據參與條例起草的省消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公布的新條例,也凸顯河南地方特色,對上位法規定較為原則的內容進行細化。針對我省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突出問題。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內容,結合我省實際創設相關制度或者細化規定。“在操作層面,盡量細化后,條例可操作性更強。”他說。
亮點1:汽車車輛合格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交付
去年以來,本報曾多次報道,部分汽車銷售公司,在消費者付款后,遲遲不能提供車輛合格證,導致車主不能正常辦理入戶手續。不過,以后不用擔心了,對這一問題,新條例專門出臺了措施。
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汽車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維護、修理、更換、退貨以及損失賠償等事項,建立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服務組織。汽車經營者交付汽車時,應當將車輛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車輛說明書等隨車證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交付。
此外,汽車經營者銷售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原廠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飾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汽車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亮點2:餐飲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等不合理費用
一元消毒餐具,看似小事,但是,省政協委員張朝祥卻連續提了3年提案,如今,這一現象仍比比皆是。“這是鉆了法律的空子。”省消協相關人士說。包房最低消費,雖然也是明文規定屬于違規,但是,最近,鄭州市民劉先生在航海路秦嶺路璽園酒店消費時,仍遇到包房最低消費2000元的情況。
以后,這種“空子”不再好鉆了。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餐飲業的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對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的選擇權。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餐飲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條件,不得收取餐位費、開瓶費、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等不合理費用。
亮點3:旅游安排旅游購物不得強制消費
跟團旅游,看似省錢,卻總是遇到糟心事。在舊條例中,只明確了旅游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線路、游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游價格等事項。
但是,新條例細化并列舉出7項違規行為。比如,第三十五條規定,不能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做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限,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
如果是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因此增加的全部費用;擅自減少合同約定的項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經營者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等。
亮點4:網購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網購貨物想退掉,卻與商家溝通不暢,類似事情時有發生……新條例對此專門進行了規定,根據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但是,該條文同時指出,有5種形式的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藥品等。
該條文還指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并設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供消費者進行確認。經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的,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亮點5:攝影影像資料應全部交付消費者不得在約定外收費
自己的照片底版,卻需另外加錢購買,如此怪事,早已見怪不怪。為了規范商家的不良行為,新條例第三十四條,專門對此種行為進行約束。
該條文規定,攝影、攝像、沖印、刻錄經營者,應當將拍攝、沖印、刻錄的全部影像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如果是影像資料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拍、重印;未經消費者書面授權,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給他人使用消費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資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沖印具有特殊價值的影像資料,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事先約定保價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亮點6:電信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未經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等費用
長期以來,電信企業的種種“霸王條款”常被消費者投訴舉報,根據省消協相關人士介紹,每年的消費分析報告中,電信投訴都是熱點。如何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新條例第四十六條專門進行了規定。
該條文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形式明示通信資費計算標準、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處理方式等內容。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對于消費者經常遇到的“莫名其妙”產生的費用,該條文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和其他服務產生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消費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當你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如果與商家發生權益爭議,可以通過哪幾種途徑進行維權解決呢?新條例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五種途徑進行維權。分別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