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 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