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報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戚永宏介紹,在《條例》修訂過程中,結合昆明燃氣管理工作實際,對燃氣規劃建設和供應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范,調整完善了《條例》體例結構。本次修訂對《條例》的內容進行了梳理合并,修改后的《條例》補充、增加了燃氣安全供應及應急保障等方面的相關內容。要求市發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確定燃氣地方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動要求。市、區燃氣管理部門要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調度預案,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調度程序等內容。燃氣經營者要按燃氣供應應急調度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燃氣供應應急預案。為加強燃氣設施保護,《條例》明確,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禁止堆放物料,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或者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發現用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且不能按要求時限及時整改的,要求燃氣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氣措施,若有關單位或個人不配合或者阻撓的,燃氣經營者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
《條例》同時規定,對于非居民用戶和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出資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燃氣經營者要負責出資維護更新。《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要求燃氣管理部門建立燃氣行業誠信考核機制,負責對違法違規經營者的不良信用記錄管理。在法律責任部分,違反《條例》的行為,除了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同時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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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緬管道天然氣入昆,昆明市天然氣置換工作開始以來,城市燃氣在全市得到了日益廣泛地推廣和使用,改善了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環境質量,昆明市的燃氣發展發生了本質的變化。這樣的背景下,2005年起施行的《條例》已呈現出部分內容與當前燃氣管理工作不相適應的情況,出現了燃氣供給品種、應用程度、管理方式發生變化,行政處罰的幅度和執行標準偏低,部分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等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戚永宏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已經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報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將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對原先的體例結構做了調整,由八章五十三條改為八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與供應保障、經營與服務、使用維護與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個章節。
此外,《條例》還具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強化了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補充、增加了燃氣安全供應及應急保障方面的相關內容。二是加強了燃氣安全管理,明確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料等內容。三是明確了燃氣計量器具的維護責任。四是加大了處罰力度,對違反《條例》的行為,除了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同時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昆明市副市長王春燕表示,《條例》對發展昆明市燃氣事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升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