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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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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急救醫療行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提高急救醫療服務水平,促進急救醫療事業發展,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急救服務需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院內急救醫療服務以及社會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條 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置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急診醫療機構)為急救中心(站)送診的患者或者自行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急救,是指社會公眾在突發急癥或意外受傷現場,采用心肺復蘇、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及時救護傷者、減少傷害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鼓勵社會參與急救醫療服務,健全急救醫療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范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急救醫療服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急救醫療服務體系

急救醫療服務是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和院內急救醫療服務組成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現場自救互救是急救醫療的重要補充。

第七條 信息公開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急救醫療服務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第八條 宣傳教育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急救醫療的宣傳教育,引導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教育。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醫療服務的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九條 機構設置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院前急救醫療機構規劃和設置標準,設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擔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其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院前急救醫療執業登記。

第十條 機構職責

急救中心(站)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日常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二)政府舉辦的重大社會活動的院前急救醫療保障服務;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援;

(四)社會公眾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

(五)其他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任務。

第十一條 工作規范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質量控制標準。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執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院前急救人員

院前急救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和急救輔助人員。急救中心(站)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業特點的人才隊伍建設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院前急救車輛

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急救反應時間)、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萬服務人口配備一輛救護車。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救護車標準,有明顯的行業統一規定的急救醫療標志及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急救設備,并噴涂標志圖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經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不得使用120標識。

第十四條 通訊指揮平臺

本市設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五條 專用號碼及聯動機制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日常呼救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配備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占用和其他干擾。

本市建立“110”、“119”與“120”聯動協調機制。

第十六條 受理調度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在接到呼救信息后,進行分類、登記和調度。必要時對呼救人員進行急救指導。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條 現場搶救

院前急救人員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應當穿著統一的急救服裝。

院前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病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往急診醫療機構搶救的急危重患者,應當通知急診醫療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

院前急救人員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患者家屬或現場其他人員應當協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員的工作。

第十八條 送院原則

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遵循滿足專業治療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則,決定送往相關的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患者或家屬拒絕遵從的,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由其簽字確認。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關的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十九條 特殊保護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護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專業機構,由公安機關或專業機構負責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資料記錄保存

急救中心(站)應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信息記錄。

院前急救醫療病歷按照國家規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條 立體救援

本市積極發展水上、陸地、空中多方位救護,形成水、陸、空立體救護網絡。

第三章 院內急救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院內急救能力建設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急診資源布局,制定急診科室設施、人員配置標準及管理規范,加強對急診科室的監督管理。

二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專科醫院應當按照急診科室配備配置標準和管理規范設置急診科室,加強急診學科建設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內急救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急診醫療機構開展急診、重癥監護室一體化建設。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急診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關停急診科室。

第二十三條 院內急救人員配備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配備掌握急診醫學理論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并加強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培訓。

第二十四條 院內急救服務規范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院內急救醫療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遵守診療技術規范,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及醫療安全。

急診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急診患者,對危重急診患者按照“先及時救治,后補交費用”的原則救治。

第二十五條 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醫療的銜接

急救中心(站)應當與急診醫療機構建立銜接機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實現信息互通和業務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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