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能否收“延時費”?保教費多久收一次?民辦園隨時可漲價?4月1日,關于濟南市幼兒園收費的新規(濟價費字〔2016〕11號)正式實施。文件實施后,市物價局接到許多來自家長的咨詢和投訴舉報電話,梳理發現,幼兒園收費項目、保教費收費期限和民辦園調整保教費時間,是家長反映比較集中的三大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市物價局進一步解讀。
幼兒園收費新規實施 收“延時費”可舉報
幼兒園“各種要錢”是家長們最關心也是吐槽最多的問題。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幼兒園實行統一收費項目管理,除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自設項目收費。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因此,除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幼兒園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都屬于違規收費行為,“延時費”、“接送卡費”、“書本費”等費用都是不允許的。
保教費多長時間收一次也有明確規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07號)第十四條規定:“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省、市兩級又同時對收費期限進一步明確:“保教費按月收取,也可本著自愿的原則由家長按季度或者按學期交納”。所以,我市公辦、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按月收取,也可以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季度或者學期交納。“值得注意的是,幼兒園跨學期預收一年的保教費是違反收費規定的。”上述負責人說。
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民辦幼兒園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應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也就是說,民辦幼兒園只能在秋季開學調整保教費用,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示,如未提前公示,或者在其他時間段調整保教費,都屬于違規收費行為。
如果幼兒家長發現幼兒園有上述或者其他的違規收費行為,可撥打價格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58進行舉報。
【鏈接】
省物價局聯合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幼兒園只能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四大類費用。公辦幼兒園應按照相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省十佳幼兒園可在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5%。新規將從2015年1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
幼兒園只能收四大類費用
通知明確,幼兒園只能按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幼兒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務外,經幼兒家長自愿選擇,為在園幼兒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包括伙食費與小車接送費。伙食費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費(含營養點費)。伙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收支情況。校車接送費堅持自愿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生活,在幼兒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包括意外傷害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床上用品費。意外傷害保險費指個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個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醫療保險費用。床上用品費是新生入園時,由家長自愿選擇,幼兒園統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實際進價收取。
民辦幼兒園實行市場調節價
收費標準方面,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有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按照幼兒園的分類等級制定收費標準;無財政撥款的其他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前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省級十佳幼兒園可在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5%。省(部)屬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執行所在市、縣相應類別幼兒園收費標準。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辦園質量和教育部門批準的幼兒園等級等情況合理確定。其中享受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在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合同約定的最高標準內收取費用。
幼兒園不得收取捐資助學費
各級各類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在保教費外以特色教育為名開辦各類培訓班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等費用。
幼兒園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規定,認真填寫《幼兒園收費公示表》,報經物價部門審核后,在幼兒園醒目位置公示幼兒園性質、辦園類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
保教費可按月或季度收取
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收取,也可本著自愿原則由幼兒家長按季度或按學期交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收取。幼兒入園后退(轉)園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伙食費按剩余天數計退。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收費減免和資助政策按照財政、教育、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幼兒園收費報銷辦法執行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