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問責制度又叫責任問責制度,是根據“有職就有責、任職要負責、失職要問責”的原則,對責任問責對象在其管轄的部門和在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造成經濟合同糾紛、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企業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企業問責制管理辦法
一、目的:為切實落實各崗位人員的崗位責任、各級管理人員的領導責任,促進公司整體經營目標的達成,并將各部門之工作績效與各級主管人員之薪資、福利、勞動合同等項目相掛鉤。特依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 范圍: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保捷汽車工業集團各級干部人員,包含各部門經理、副理、課長、副課長、組長、副組長、班長、副班長等。
三、用語定義:
3.1 干部人員:本細則中所稱“干部人員”,泛指保捷汽車工業集團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包含各部門經理、副理、課長、副課長、組長、副組長、班長、副班長等;
3.2 違約責任:本細則中所稱“違約責任”,指公司對各崗位人員未按<崗位說明書>之要求履行崗位責任,各級管理人員未按<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的相關條款履行領導責任的人員,所實行的處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中“其它要約事項”之內容。
四、權責:
4.1 總(副)經理:負責制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目標與經營規劃工作,負責各部門工作目標的設定及績效成績的核準工作,負責干部人員正負激勵的核準工作;
4.2 營運中心經理:負責各部門工作目標設定及績效成績的審核工作,負責干部人員正負激勵的審核工 作;
4.3 人力資源課: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制定、修改、解釋工作,負責各部門目標設定的協調工作,負責各部門干部人員工作目標達成情況的匯總、分析、檢討,及干部人員正負激勵的提報工作;
4.4 各級干部人員:努力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各項決議,切實履行崗位職責、領導責任,實現崗位目標及部門整體目標。
五、內容:
5.1 干部人員任用原則:
5.1.1 職、責、權、利對應原則:通過規范崗位標準,確定各崗位之職責、職權及相關利益,做到權從崗來、責隨權至、責權相應、責利相符;
5.1.2 能上、能下原則:本公司之干部人員任用,以工作結果為導向、以部門績效為標準,機會面前人人平等;切實貫徹“能者上、庸者下”之干部任用指導思想,理順干部人員任用、晉升管道;
5.1.3 淘汰原則:對部門績效不彰、工作執行不力之單位主管實行淘汰機制,優化干部隊伍建設;
5.1.4 績效承諾原則:所有干部人員于任職時,必須與公司簽署<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明確崗位之職、責、權、利,<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5.2 績效承諾:
5.2.1 所有人員在職時必須熟讀<崗位說明書>,且需在<崗位說明書>上簽名確認,明確崗位職責與義務,并須切實履行崗位職責;
5.2.2 干部人員任用時,必須與公司簽署<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約定崗位目標及違約責任等項目,干部人員必須切實履行<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之全部內容;
5.2.3 公司之<崗位說明書>、<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2.4 干部人員因個人原因,拒不簽署<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者,視為自動放棄就職;
5.3 崗位目標設定及績效匯總:
5.3.1 各崗位目標設定狀況,詳見<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5.3.2 績效成績匯總狀況,詳見<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5.3.3 干部人員之績效成績匯總后,即可按<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之相關條款,對當事人實施正負激勵;
5.4 責任劃分:
5.4.1 崗位責任:各崗位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說明書>規定的各項職責,對崗位工作負責;對于未履行崗位職責、工作執行不力、崗位績效不彰者,當事人負崗位責任;
5.4.2 領導責任:各級管理人員,應對部屬工作績效負責、對部門(單位)整體績效負責,對于部門(單位)績效不彰、部屬工作執行不力者,直接責任主管應負領導責任;
5.5 違約責任:
5.5.1 連續3個月崗位績效未成長者,對當事人給予降職、降級處理;
5.5.2 連續3個月崗位績效下滑者,將給予當事人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處理;
5.5.3 連續3個月部門工作績效不彰者,將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單位主管給予降職、降級處理;
5.5.4 連續3個月部門績效下滑或連續4個月部門工作績效不彰者,將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單位主管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處理;
5.5.5 干部人員與公司約定的其它違約責任一并履行;
5.6 本實施細則經總經理核準后頒布實施,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本實施細則之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課。
六、相關檔:
6.1 <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6.2 <晉升與異動管理辦法>
6.3 <獎懲管理辦法>
七、附件:
7.1 <崗位說明書>
7.2 <管理人員績效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