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修訂的第一部關于黨內監督的規則,是黨章關于巡視制度規定的具體化,是黨內法規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追根溯源,巡視工作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
巡視制度以黨內根本大法形式確定下來
黨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黨的十七大又把巡視制度正式寫入黨章,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從而將巡視制度以黨內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正是根據上述規定,2009年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并成立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中央巡視組。
黨的十八大對黨章進行新的修訂后,巡視工作條例作為黨內監督基礎性法規,也著手作出相應調整,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這次對巡視工作條例的修訂,嚴格遵照黨章及黨內有關法規精神,做到了銜接順暢、規范準確。
與黨章相銜接,新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將指導思想修改為“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從制度層面上細化黨章關于巡視工作的規定
全面依法治國,既要求黨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規治黨必須有堅強的制度作保證,首先是把紀律和規矩立起來、嚴起來,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用紀律和規矩管住大多數。
修訂巡視工作條例,就是從制度層面上對黨章有關規定進行細化,把巡視制度“籠子”扎緊、扎牢、扎密,進一步強化制度剛性約束,有效發揮規范引導、控制約束、警戒告誡、懲罰威懾作用,使全體黨員干部嚴格執行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為此,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回歸黨章要求,喚醒黨章認識
新形勢下黨面臨不少風險和挑戰,最突出的就是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滋生蔓延。
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從當前形勢任務出發,強調“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可以預見,今后的巡視工作將回歸黨章這個“原教旨”,在全面從嚴治黨中進一步找準職責定位,堅持聚焦聚焦再聚焦,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走向服務于全面從嚴治黨。
全面從嚴治黨要管全黨、靠全黨、治全黨,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黨員領導干部守不住黨章黨規黨紀的底線,就不可能經受住長期執政的考驗。
巡視工作條例緊扣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持用紀律的尺子衡量黨員干部的行為,著力發現各類問題,緊盯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的問題,將形成更大震懾。
在新條例指導下的巡視工作,也必將進一步喚醒黨員干部的黨章認識、紀律認識、規矩認識,最終實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戰略目標。
夯實責任 強化問責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系列解讀之二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責任主體、強化了問責條款,責任被具體化,為構建巡視工作責任體系提供了制度支撐。
根據這一條例,巡視工作責任體系的核心是落實“兩個責任”,即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重點是明確“三個責任人”,即黨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
抓主體責任 黨委“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
落實責任,首先要抓責任主體。條例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黨委承擔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意味著黨委既是領導主體,也是工作主體、推進主體。對巡視工作,黨委要堅決負責,主要領導要帶頭盡責,班子成員要主動擔責。黨委“一把手”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黨委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要配合“一把手”落實好巡視各項工作。
圍繞黨委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規定,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抓組織實施責任 確保黨委決策落地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落實黨中央和同級黨委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時組織巡視力量,認真抓好實施;及時解決巡視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組織領導巡視組深入了解問題,確保黨委決策落地。
領導小組的配置,事關巡視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從巡視工作實踐需要出發,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這樣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視主業,始終專注“四個著力”,發現問題,也有利于紀委、組織部門的日常協作。
抓監督責任 巡視組失職瀆職要追責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巡視組要拓展監督內容,切實加強對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把“關鍵在治、要害在嚴”落實到巡視檢查“兩個責任”中,通過巡視監督,面對面傳導壓力,督促被巡視黨組織堅守責任擔當,進一步強化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認識、大局認識和責任認識。
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落實巡視監督責任,巡視組責無旁貸。條例對巡視組失職、瀆職的情況明確規定了追責條款: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的,以及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進行責任追究。
抓成果運用責任 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巡視工作成效關鍵體現在成果運用上。條例對成果運用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目的是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紀律檢查機關對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要責成相關紀檢監察室優先辦理,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明確具體的,要及時研究提出紀律審查意見。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后,要責成相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辦理和組織處理意見,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巡視辦反饋。其他有關部門收到巡視組移交的專題報告,要結合部門職責,研究提出處理措施。
抓整改落實責任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巡視整改落實是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條例規定,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被巡視地區、單位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整改制度和具體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強化制度執行,逐級傳導壓力。中央和各省級巡視辦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加大整改力度,力爭取得讓干部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成效。對巡視整改不力、腐敗蔓延勢頭長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門,將嚴肅追究責任,促進巡視整改常態化、長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續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