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審計署、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詳見附件;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己私Y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條
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五年為一個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后的次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考核期水資源管理控制目標,合理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報送水利部備案,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如考核期內對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備案。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
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國務院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地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標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控制目標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水利部、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等十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由水利部等十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
水利部、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財政部等十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全面啟動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其中明確,考核結果作為對各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實施方案》明確,由水利部等十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對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對象為各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己斯ぷ鹘M辦公室設在水利部,承擔考核工作組的日常工作。
《實施方案》指出,考核內容包括各省級行政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兩部分。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用水總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等4項指標。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實施方案》規定,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于考核期內各年度2月發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確對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體要求。各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確定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己斯ぷ鹘M辦公室綜合自查、核查和重點抽查結果,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實施方案》明確,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年度、期末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國務院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實施方案》強調,對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省級行政區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1個月內,向國務院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漏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據了解,2011年中央1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專家表示,方案的出臺,對于解決我國復雜的水資源水環境問題,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