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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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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名稱:船舶證書不齊,船員配備不齊或者船員配備不合格

1、有關法律依據:《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船長處以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

(二)船舶證書不齊,船員配備不齊或者船員配備不合格的”。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39馬力及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2000元罰款; (2)40-101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3)102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8000元罰款; (4)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二、行為名稱:無船名號、無漁船證件、無船籍港的船舶

1、有關法律依據:《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在沿海水域航行、作業和停泊的無船名號、無漁船證件、無船籍港的船舶,由漁港監督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沒收,并可對船舶所有人處以船舶價值2倍以下的罰款。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12馬力及以下漁業船舶,處以3000元罰款; (2)13-20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3)21-40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8000元罰款; (4)41-79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20000元罰款; (5)80-148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30000元罰款; (6)149馬力及以上的木質漁業船舶,處以50000元罰款; (7)149馬力及以上的鋼質漁業船舶,處以100000元罰款; (8)新建漁業船舶,按同等馬力加倍處罰; (9)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三、行為名稱:漁業船舶改建后,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有關法律依據:A.《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漁業船舶改建后,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應禁止離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船舶所有者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變更主機功率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人生處罰。”

B.《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船舶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變更漁業船舶主機功率的”。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39馬力及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2000元罰款;(依據B)

(2)40-101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4000元罰款;(依據B)

(3)102-184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6000元罰款;(依據A)

(4)185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0元罰款;(依據A)

(5)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四、行為名稱:使用過期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

1、有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九條:“使用過期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登記機關應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過期不改的,責令其停航,并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39馬力及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2000元罰款; (2)40-101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3)102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8000元罰款; (4)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五、行為名稱:漁業船舶的船名、船號未按規定刷寫、懸掛,或者遮蓋、涂改、偽造

1、有關法律依據:《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不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漁業船舶的船名、船號未按規定刷寫、懸掛,或者遮蓋、涂改、偽造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80馬力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元罰款; (2)80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2000元罰款; (3)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六、行為名稱:擅自安裝配備水產品采集和捕撈潛水設備的

1、有關法律依據:《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安裝配備水產品采集和捕撈潛水設備的”。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39馬力及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3000元罰款; (2)40-101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4000元罰款; (3)102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4)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七、行為名稱:對漁船未持證書出海的

1、有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

規定》第十五條:“已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手續,但未規定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航行簽證簿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80馬力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500元罰款; (2)80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元罰款; (3)漁船檢驗、燃油補貼期間,應由相關漁港監督部門出具證明;(4)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八、行為名稱:冒用、套用證書

1、有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船舶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的船舶,禁止其離港,并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船價2倍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四)冒用他船船名、船號、或船舶證書的”。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12馬力及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3000元罰款; (2)13-20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3)21-40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8000元罰款; (4)41-79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20000元罰款; (5)80-148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30000元罰款; (6)149馬力及以上的木質漁業船舶,處以50000元罰款;(7)149馬力及以上的鋼質漁業船舶,處以100000元罰款; (9)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九、行為名稱:沒有配備、不正確填寫或污損、丟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

1、有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沒有配備、不正確填寫或污損、丟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的”。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80馬力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500元罰款; (2)80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元罰款; (3)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十、行為名稱: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

1、有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責令其在離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80馬力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500元罰款; (2)80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元罰款; (3)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十一、行為名稱:臨水作業人員不穿救生衣的

1、有關法律依據:《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船長處以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五)臨水作業人員不穿救生衣的”。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每一人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處以500元罰款,以此類推。 (2)情節較嚴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十二、未按規定配備信息終端設備

1、有關法律依據:《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機動漁業船舶未按規定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或者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59馬力及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元罰款; (2)60-184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3000元罰款; (3)185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4)情節較嚴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十三、行為名稱:進出漁港未按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的 1、有關法律依據:《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一)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40馬力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500元罰款。 (2)40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元罰款。

(3)情節較嚴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十四、行為名稱:違章裝載貨物且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 1、有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三條(一)。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處以1000元罰款(大小馬力同樣對待)。

十五、行為名稱:改變作業航區、作業區域、作業方式或變更用途(作業性質)的

1、有關法律依據:依據《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年

第2篇1、5、7、2○

3“改變航區、作業區域、作業方式或變更用途時,須向驗船部門申報臨時檢驗”。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三條。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12馬力及以下的漁業船舶,處以2000元罰款; (2)13-20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3000元罰款; (3)21-40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4)41-79馬力的漁業船舶,處以8000元罰款; (5)80馬力及以上的漁業船舶,處以10000元罰款; (6)情節較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十六、行為名稱:不執行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行政決定的

1、有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

2、具體處罰細化、量化標準:

(1)102馬力以下的船舶,處以5000元罰款; (2)102馬力及以上的船舶,處以10000元罰款。 (3)情節較嚴重的,按最高額度處罰。

十七、說明:

1、本標準從輕處罰是指下列行為:

(1)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違法行為后果的;

(2)接受漁監執法人員檢查且態度較好的,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漁業行政處罰的;

2、本標準從重處罰是指下列行為: (1)一年內漁業違法三次以上的; (2)對漁業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 (3)漁業違法影響較大的;(4)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兩項以上規定的; (5)逃避、抗拒檢查的。

3、未涉及到的違規項目等其它特殊情況,經市處“處罰委員會”研究后再定。

十八、本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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