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環保法》施行后全國首部與之配套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條例》在環境資源審判、環保責任追究、環境污染懲處等方面都做出了制度創新,成為我省落實國家重典治污要求的新武器。
設立跨區環保審判機構,防止地方保護
環境污染往往具有流動性和跨行政區劃特點,如果進入訴訟程序,由一個地方法院進行審理,很難保證案件的獨立審判和區域公平。對此《條例》首次提出“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設立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案件”的法律思路。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的設立,有利于逐步改變目前以行政區劃分割管轄流域等生態系統的管轄模式,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同時也通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為促進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施行提供保障。
生態環境受損,責任終身追究
為促進政府負總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社會積極參與的環境綜合治理格局的形成,《條例》要求實行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任期及年度環保目標和任務。省政府每年向各地市政府下達年度環保目標,各地市政府將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根據《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本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條例明確要逐步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終身追究制的實行,意味著對于亂決策亂作為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不管事隔多久,都將追責相關責任人責任。
“按日計罰”、“雙罰”,嚴懲環境違法
為進一步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問題,《條例》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力圖達到使排污者不敢違法、不愿違法目標。根據新《環保法》授權,《條例》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為的種類,除了對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外,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不正常運行或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或者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等行為,規定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即對其中拒不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的,自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進行按日計罰。
另外,《條例》還設立了“雙罰制”,規定對違法排污造成環境事件的,除了對違法企業處罰外,還將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負主要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罰,最高處個人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罰款。
以下是廣東省新環保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本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有享受良好環境、知悉環境信息、參與及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等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普及,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素質。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省實行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逐步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任期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負責落實。
第七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環境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流域和海域,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組織相關人民政府實施聯合防治。
實施聯合防治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商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制定共同實施的環境保護計劃,共同處理重大環境問題,開展聯合執法、預警應急工作;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是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據,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與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或者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和小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