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上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時,均應按25%的稅率申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核算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由于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20號文件從建賬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方面,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并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例:某企業屬于小微企業,并采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本年利潤為9524.87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納所得稅=9524.87×50%×20%=952.49(元)
會計分錄: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 952.49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952.49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952.49
貸: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