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銷售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秩序,防止非法違法煤炭進入流通和消費領域,根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號令)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產企業
、各企業銷售原煤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同
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明細及臺帳。
、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票管理機構和使用制度,有專人負責;票據開具必須規范正確,加蓋本企業印章;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煤炭銷售票使用臺帳。
、嚴禁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嚴禁轉讓、倒賣、套開煤炭銷售票。違反管理規定將依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煤炭加工轉化、經營企業和用戶
、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購買煤炭時必須從煤炭生產企業取得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并隨煤炭流轉,持票運輸,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回收明細及臺帳。
、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必須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票管理機構和回收、使用制度,有專人負責;票據開具必須規范正確,加蓋本企業印章;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煤炭銷售票回收、使用臺帳。
、嚴禁收購、經營、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非法煤炭;嚴禁轉讓、倒賣、套開煤炭銷售票。違反規定將依據《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及《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并停止換票企業的換票處理。
管理程序
一、申報程序
(一)各煤炭生產礦井按照隸屬范圍,依據本企業核定能力計算出煤炭銷售票的使用量,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審批。
(二)各煤炭基建礦井按照隸屬范圍,持施工設計進度審查批準意見書,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所屬煤炭糾察隊審批。
(三)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依據各煤炭生產(基建)礦井上報的申請量,進行核實匯總后,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審批。
(四)市煤炭糾察支隊依據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上報的申請量,進行核實匯總后,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一式二份,上報省票證中心審批。
二、發放程序
(一)各縣市區煤炭工業局根據核準的煤炭銷售票用量(含生產、基建);填寫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申領函,由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長審簽后,報市局煤炭糾察支隊,支隊票證科長審核后報支隊長審批,保管員嚴格按照審批數量發放,并開具《出庫單》,填寫臺帳;
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持市支隊開具的《出庫單》由分隊長簽字后辦理登記入庫、填寫臺帳。
(二)各縣市區煤炭糾察分隊根據轄區內煤炭生產企業申報核準的生產數量,嚴格按照程序發放煤炭銷售票,嚴禁超能力發放,并認真做好發放管理臺帳。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礦生產企業每月截止日匯總當月本企業煤炭銷量、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和煤炭銷售票存根,做好回收臺帳,及時上報(上繳)各級煤炭糾察隊,上繳人、接收人要在上報報表上簽字。
(二)各縣煤炭糾察分隊對轄區內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煤炭銷售票回收情況,于每月底前匯總上報市煤炭糾察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