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一)職務
.在廠長、總會計師領導下,認真貫徹審計法。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要求,結合廠部的方針目標,制定審計工作的方針目標,編制、月度審計工作計劃。
.組織專業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對廠內各部門、各經濟核算單位,進行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
.結合干部的任免情況,及時搞好中層干部的離任審計及評價。
.辦理廠領導、上級審計(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審計。
.經常深入生產和工作現場,組織開展群眾審計工作。
.制定專項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審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按照審計程序做好審計技術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及時完成廠長布置的臨時工作。
(二)職權
.對全廠的各經濟活動部門、經濟核算單位,有權直接進行審計監督。
.對于不符合財經制度的開支或提高標準的開支項目,有權建議制止、糾正,維護國家和企業的權益。
.有權調審或就地審計廠屬各經濟核算單位的經濟核算資料,并對其進行科學分析和實績評價。
.對審計報告中所列出的問題和改進意見有權檢查、督促執行。
.有權參與對外經濟合同的簽訂。
.對中層干部的 離任、升任,有權配合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審計,評價其業績。
(三)職責
.對廠內的經濟核算單位,不按規章制度辦事,違法亂紀,營私舞弊,污盜竊,破壞國家企業財產,損害其經濟利益的現象,經過審計對已發現的問題,不報告、不提出意見,造成不良影響負責。
.對未按工作計劃完成審計任務,造成工作上的失誤負責。
.對知情不報、收受賄賂、不秉公辦事造成不良影響負責。
.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與客觀事實不符,或嚴重失實負責。
十七、生產調度部門負責人責任制度文本參考格式
生產調度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一)職務
.在生產副廠長領導下,貫徹上級有關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根據企業、季、月度生產計劃和廠內各項任務的要求,負責編制生產作業計劃和輔助生產作業計劃,并組織檢查、落實和考核。
.根據新產品試制計劃和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負責編制本部門生產技術準備計劃,并組織檢查落實。
.加強統一指揮,組織并領導全廠生產調度工作,定期召開生產作業會,嚴格按生產作業計劃進行督促、檢查,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平衡,搞好均衡生產。
.負責生產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并督促督促貫徹執行。
.加強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組織抽查、盤點。
.負責辦理全廠工藝性外委協作和產品零件的外委外購合同的簽訂,承接外來修理加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