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二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是新時期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權利,依法獲得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普教育、計劃生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各項權利。
三條 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服務機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協調指導下,會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村(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決策、綜合管理,同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明確各業務機構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責。流動人口較多的地方應根據需要,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五條 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六條 流動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現居住地應當向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社區,按照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七條 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為流出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二)對流動人口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四)根據本地實際,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系協調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