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工作要本著“熱情、周到、得體、大方、安全、節約、憑能力、按標準”和“對口負責、各司其職”的原則,積極做好接待工作。
二、鎮政府的接待要提前請示書記或鎮長,經書記或鎮長批準后,由辦公室憑接待卡負責接待;屬各部門接待的要提前請示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請示鎮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接待。各部門負責接待的客人,接待經費由各部門負責。
三、需要開工作餐的,原則上在鎮政府飯堂就餐;如特別重要接待餐,經請示書記或鎮長后,可到到鎮政府指定的飯店就餐。
四、開工作餐要本著“厲行節約、對口對等”的原則,嚴格控制陪餐人員,非有關人員不開工作餐。
五、嚴格執行宴請標準。原則上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人每餐不能超過元,副處級至副科級領導干部每人每餐不能超過元。村干及一般干部因公需開工作餐的,每人每餐不能超過元。不能隨意超出標準,特殊情況要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如擅自超標準接待的,餐費由經手人自理。
六、工作餐及宴請所用的酒、水果等,原則上應是本地土特產,嚴格控制名酒、名貴菜譜,不上香煙。
七、邊遠山區的村干因參加會議或其他公事,當日不能來回需要住宿的,原則上由辦公室報請鎮主要領導同意后,安排住湛岑旅社,按現行差旅費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交納房租費;各部門訂房的房租由各部門自己負責。
八、接待經費必須日清月結。鎮政府的接待經費由辦公室、財會室一起在月底結算;各部門接待經費由各部門自行結算。每月結帳后要向主管領導匯報,再由主管領導向書記、鎮長匯報。
九、任何人都不能不經批準,擅自掛賬欠數,否則后果自負。
十、本制度與過去下發文件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