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管理規定
一章 總則
一條 為保障生產組織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生產管理,明確職責,做到有章可循,獎罰有據,特制定本規定。
二條 礦(井)根據安全生產需要,設立生產管理部(辦),安全監察部,同時設立安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井調度室),礦(井)實行小時領導值班制度和安全生產調度指揮制度。
三條 生產管理部(生產辦)是全礦(井)安全生產的管理部門,在生產礦(井)長的直接領導下行使生產指揮權,按各單位的職責范圍及礦臨時安排的工作組織安全生產。
四條 全礦各單位都必須服從礦統一布置,認真執行和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任務,凡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影響生產者,生產管理部門有權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
五條 生產管理、考核,以生產管理部(生產辦)為主,企業管理部、安全監察部、財務工資部協助執行。
二章 生產保障
六條 工作程序
(一)各單位應堅持“下級服從上級,基層服從部門,局部服從整體,輔助服務采掘”的工作原則,嚴格按工作程序組織生產,否則,對責任人罰款元/次。
(二)各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因匯報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的,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元/次。
(三)對于各單位反映的問題,調度室不能協調解決的,由調度人員向分管領導及值班礦領導匯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元/次。
(四)緊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負責人及單位領導直接向分管領導和調度室匯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元/次。
七條 生產會議及生產任務考核
(一)各相關職能部門,基層單位應按規定要求,安排相關人員準時參加各種生產會(采掘準)、現場會。生產會由采掘區隊的行政主管參加,輔助單位由分管科區長參加。現場會參加人員由相關單位和會議召集人同確定。參加人員務必準時參加會議,無故遲到、早退,由別人代替的,罰責任人元/次,無故缺席罰單位主管領導元/次。
(二)參加會議人員,必須備帶記錄本,做好會議記錄,否則罰款元。
(三)會議安排的工作,各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并在下次會議時匯報工作落實情況,否則罰責任人元/次,罰責任單位元/次·天。對拒絕接受任務,不服從會議安排的責任人罰款元/次,因此而影響整體工程進展的,由責任單位承擔被影響單位的工資。
(四)應屬本單位負責的工作,需其他單位幫助的,被幫助單位支付勞務費元/工。
八條 材料設備供應管理
材料設備供應管理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罰款~元/次,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元/次。造成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一)未按生產接續,各種會議安排,按時供應材料設備的;
(二)各單位所需材料、設備、備品備件等未提前向相關單位申請或報計劃單的,或未根據單位提供的物資計劃及時供應的;
(三)凡使用單位領用的材料因質量不合格或數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資和備品、備件未達到足夠儲備數量的;
(五)發料單位所發材料不符合使用單位要求,未及時發現的;
(六)井下材料、備品備件、料場管理混亂,文明生產環境差的;
(七)材料、設備在運輸途中丟失、損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