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對部、辦、所主任、各崗位工作人員的思想、行為進行排查。排查工作由主管紀檢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
二、排查的內容:
、政治是否可,思想是否穩定;
、工作質量能否保證,業務操作是否經常發生差錯;
、有無劣跡行為,有無不良行為習慣;
、對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是否及時制止、處理、報告;
、是否買賣股票、期貨;
、是否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二職業。
、是否有不正常的社會關系;
、支出與收入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黃、賭、毒等不法行;
、是否有其他不良行為。
三、原則上每排查一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開展必要的排查。
四、對排查出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