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作如下規定:
、嚴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報實情。
、嚴禁對當事人故意刁難、吃拿卡要、收受財物。
、嚴禁對群眾耍態度,不依法、不公正、不文明執政。
、嚴禁酗酒鬧事和飲酒影響工作。
、嚴禁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打麻將和玩電腦游戲。
、嚴禁用公款吃喝、跳舞、釣魚、旅游。
、嚴禁參與賭博。
、嚴禁遲到早退,中途溜號。
違反、、條禁令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影響惡劣的,予以辭退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條禁令的,情節較輕的,予以行政警告,情節較重的,予以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影響惡劣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對違反以上禁令,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