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
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與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城區揚塵污染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建設、建管、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曹娥街道辦事處)、東關街道應當加強對本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條 城區范圍內禁止新建產生粉塵污染的工業項目,對現有的產生粉塵污染的企業逐步實施搬遷、轉產或關閉。
六條城區范圍內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防塵、除塵措施,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所有生產設備的煙塵或粉塵及粉塵無組織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不得露天拋曬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三)生產廠區應當定期灑水。
七條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建設以及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八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一般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揚塵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三)施工工地進出口處及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或船外運妥善處置,嚴禁隨意堆棄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超過規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九條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房屋建設施工作業,除符合本辦法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