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由主管單位和活動主辦機構負全責的管理制度。
三條 學校應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配合,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
四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五條 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財產不受損失。
六條 學校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并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七條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八條 學校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九條 學校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十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安全教育應使學生樹立安全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安全設施;熟悉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