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區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調解工作。
、調解工作堅持:“防激化、創三無、爭先進”為主要目標,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經常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不違法。
、調查了解并及時掌握每個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經常分析、研究、及時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使一般糾紛不出單位,重大糾紛及時報告。
、建立調解登記薄,做到調解有登記,件件有著落,使調解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調解委員會要經常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學習有關黨的方針、政策、熟悉調解工作。
、調解人員要經常深入群眾,工作要扎實,方法要靈活,頭腦要清醒,政策要明確
二、糾紛排查制度
、調委會集體研究,調委會主任具體負責,調解員、信息員參加,根據易發生糾紛的時令性、季節性、地域性等特點進行排查。
、鄉鎮每月排查次,村(社區)每半月排查次,調解小組每天排查次。
、制定嚴格的排查計劃,確定重點戶、重點人、重點糾紛,發現問題層層上報,絕不瞞報、漏報、謊報。
、落實排查計劃,按照規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責任轄區內逐戶逐人進行摸底排隊,切實做到情況明,底子清。在此基礎上,對排查出的糾紛和糾紛苗頭、隱患進行梳理分類,并認真填寫《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
、堅持調防結合,邊排邊調的原則,對發現的糾紛苗頭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糾紛登記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糾紛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或書面申請都應當進行登記,做到忠實于客觀事實,盡量記錄當事人的原話或原意。
、糾紛登記應當記明當事人姓名、性別、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事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登記日期。
、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專門糾紛登記薄。下設的調解小組也要設立登記薄,并將登記情況每月上報調委會。
、對于瀕臨激化的糾紛或需當即調解的糾紛,可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先行調解,后補辦糾紛登記手續。
、對不屬于人民調解組織受理范圍的糾紛,登記后注明移交的機關或承辦人。
、糾紛登記后分類建檔。
四、糾紛回訪制度、定期回訪。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處的復雜糾紛,如涉及多方當事人、有激化或反復可能、時間跨度大的糾紛要指派專人及時進行回訪,并在調解協議履行期間或調解后的一段時間定期回訪,以鞏固調解成果。
、針對性回訪。對履行調解協議的關鍵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協議的調停、斡旋的人要進行回訪。
、回訪的內容。主要了解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及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了解當事人特別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反常,對調解協議的態度、反響;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調解人的意見、建議等;回訪工作必須形成記錄。
、分析研究,制定對策。對有各種隱患、糾紛動向、激化苗頭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糾紛險情要及時上報,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予以糾正和改進。
五、人民調解統計制度
、確定統計人員,建立統計薄。
、設立統計表。在司法行政機關下發的月報、季報、報表的基礎上,根據各調解組織的實際,另行設立組織建設、工作情況等表冊,并逐項認真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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