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范圍、程序和方式按照《惠州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實施責任追究應根據情節輕重、侵害后果和影響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研究決定。
四、因行政責任過錯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黨員及干部管理權限,按《中國cd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黨紀責任。
五、因行政責任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及賠償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六、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下發之前,需指派兩個以上同被追究對象談話,簽署相關意見,并做好筆錄。
七、本局機關各科室及工作人員必須執行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如無正當理由,必須采納行政效能監察意見和建議,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結果報效能辦。
八、被追究對象對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的次日起日內向本局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或惠州市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九、凡有明確的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辦將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機關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內出現多次以上追究行政責任情形的;
、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應負行政責任調查的;
、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服務對象財物等行為的;
、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行為。
十一、責任部門或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