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二章 辭職程序
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三章 離職談話
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審查其勞動合同;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四章 辭職手續
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公司的項目資料;
.公司價值在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結算工資。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休假時間。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公司工齡補貼個月、最多不超過個月的本人工資。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六章 附 則
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