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用地管理制度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料,適應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事業,需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劃撥國有土地的,按本辦法辦理。
三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征用、劃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
四條 國家建設用地單位,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補償。
被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阻撓。
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建設用地統一征用、劃撥工作。
二章 征用、劃撥土地
六條 國家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用地單位需持項目有關文件,在當九月底前向所在地縣、區土地管理局申請下度用地計劃。
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計委對縣、區土地管理局匯總的用地計劃進行審查,并向省主管部門申報下度用地計劃指標。
對未預報計劃,而又需要建設的重點項目,可以按程序補報。
七條 市土地管理局根據省下達我市的用地指標,依據用地單位申請用地計劃的證件和基建計劃,核發《用地指標通知書》。
八條 用地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在城鎮規劃區用地的,到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點;在城鎮規劃區外用地的,由縣土地管理局和規劃管理部門定點,并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九條 用地單位持下列資料到縣、區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用地指標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基建計劃、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四)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改造、擴建單位附原廠區現狀圖;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護堤地、國營林場、集體林地的,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十條 土地管理局組織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劃撥土地的單位,簽訂征用、劃撥土地協議書。當事雙方三個月內不能依法達成協議的,分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裁決。
十一條 用地單位征用、劃撥土地,按規定分別繳納耕地占用稅、舊城改造費、新菜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稅費。
十二條 土地管理局應自預收稅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的審批權限予以批復或向上級申報。經批準后,五日內為用地單位辦結征用、劃撥手續,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