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
二、要定期排查轄區內的矛盾糾紛,確定辦法,制定預案,做到“底數清楚,防范到位”。
三、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要及時進行調處,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初期,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小矛盾糾紛不出村,大矛盾糾紛不出鄉鎮。
四、對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糾紛,要積極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聯合調處,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制訂預案,做到排查一件,調處一件,教育一片。
五、對上級組織領導批辦、督辦的重大矛盾糾紛,要限時調處,未能如期辦結,也不說明情況而造成群眾越級上訪,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和主要*的責任。
二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應設立專門的民間糾紛登記薄。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的調解小組也應設立登記薄。
二、每半月或一個月各小組將受理的糾紛,綜合填入人民調解委員會登記薄內。
三、對于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人員應認真進行登記。
四、當事人如果是口頭申請,調解人員聽取當事人對糾紛情況的陳述,并按糾紛當事人陳述的內容進行登記。
五、在進行糾紛登記時,要嚴肅認真,盡量記當事人的原話。
六、對于瀕臨激化的糾紛或當即可以調解的簡單糾紛,可以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先行調解后補辦糾紛登記手續。
七、糾紛登記后,應當分門別類歸檔,妥善保存,以便將來復查。
三糾紛案件收結制度
一、統一收案。所內工作人員要按照司法部門關于基層工作的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遇到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案件,要先進行登記,統一收案不容許個人私自收案。
二、統一委派。對所內已登記的糾紛案件,非屬重大疑難糾紛案件,由所長統籌考慮,統一進行委派,被委派人員要按照要求認真主持進行調解。
三、集體討論。遇有重大及疑難法律事務,須提交所務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所內無法作出決定的,必要時向縣局或鄉鎮黨委報告。
四、統一收費。所內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收費管理制度,不允許個人私自收費辦理糾紛案件。
五、限時調解。工作人員主持調解糾紛,自當事人書面或口頭申請調解之日起一般應在兩個月內調解,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到期未調解的,視為調解不成功。
六、完善檔案。調解達成協議的,除簡易糾紛和即時清結的糾紛外,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的制作要內容具體,格式規范,符合要求,及時立卷歸檔。
四矛盾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督查制度
一、各司法所每月例會向縣局匯報本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
二、對易激化、轉化或引起上訪的事件要及時向縣局或上級匯報。
三、對重大疑難、易激化矛盾糾紛,在小時內進行跟蹤報告,小時內寫出事件的書面報告,上報縣局。
四、糾紛信息要客觀真實,如實反映情況。
五、對收集來的信息要按報送時間,單位綜合股份進行登記。
六、對上報的矛盾糾紛,經局務會研究處理辦法,按工作環節反饋的基層司法所落實,并及時報告領導掌握落實情況。
五矛盾糾紛調解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