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單位配件質量檢驗工作管理,使質檢工作有章可循,確保購進、銷售及使用的配件符合相應產品質量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配件質量檢驗由專人負責。質檢人員應掌握機動車各類配件的基本檢測方法,并具備利用基本質檢工具進行一般性質量鑒定的能力。
二、質檢人員根據供應商《隨貨裝箱單》(供貨清單)對到貨配件的數量、配件號或替代號、包裝等進行檢驗。包裝破損變形的配件及易損件必須拆開包裝檢驗,標準按照訂貨要求執行。
三、購進配件應具有規范的產品名稱、商標、生產廠名、廠址、合格證明、規格型號、生產許可證、出廠日期和有效期限等。配件的相關特征應與其所附的相關證件相符。
四、實行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有強制性認證標志。
五、對安全件和有質保期限的配件應按相關規定逐一檢驗。
六、對于不合格配件和到貨差異,應及時與供應商聯系處理。
七、及時清退和處理不合格配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八、質檢人員定期對庫存配件進行抽檢,規范填寫檢驗記錄。所有的檢驗記錄(包括簽名、日期)都應做到清晰、完整、真實、準確。妥善保存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