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森林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擬定全縣林業發展和森林生態環境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組織、指導全縣造林綠化,封灘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林業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負責全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協調、處理林木糾紛。
、依法保護森林資源,嚴厲查處亂砍濫伐林木、非法征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征收林業規費。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編制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
、負責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義務植樹。
、承辦縣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搞好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承辦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服務承諾制度
1、凡來我局咨詢有關業務,申領有關證件的,我局本著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為申請人搞好服務。
2、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其他事項的材料后,工作人員要及時審查,能辦理的馬上辦理,不能辦理的耐心解釋。
3、林業科普工作。強化先進實用技術,在林業科技進步中的支撐作用,應鄉鎮、林、果農邀請和工作的要求,及時開展林業科技服務、指導林業生產。
4、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所有權者寫出采伐申請,經鄉鎮林業站審核同意后,轉報縣林業局,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七天內完成調查設計,十日內簽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5、簽發木材運輸證。運戶應依法提交林木采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材料,符合有關規定的,當場給予簽發運輸證;按規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6、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接申請后,七日內給予辦理并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按規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并退回申請。
7、對辦理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后,依法及時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批,搞好全程服務。
8、林權登記發證。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公示、報批、登記。
9、林業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接申請后,符合條件的三日內給予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核發《產地檢疫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接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完成現場檢疫。
、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上述承諾。
三、首問負責制度
1、對管理和服務相對人的辦事請求和詢問,一個接受的機關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2、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屬本人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要按照馬上就辦、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制度予以辦理。
3、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本人職責范圍,但屬本局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應負責引導或幫助聯系,有關人員不在時,首問責任人應作好記錄進行轉達或代為轉交材料。
4、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本局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也要熱情接待,告知應找哪個部門,給予必要的幫助。
5、嚴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等語言敷衍塞責,簡單生硬地回絕管理和服務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