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條 本鎮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均為本制度的普法對象。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序列的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注: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另行規定)。
三條 國家公務員要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學法用法,按計劃參加全區公務員培訓和普法考試,不斷增強法律素質。
四條 國家公務員普法考試由鎮委宣傳部、普法辦、組織負責組織實施,每舉辦一次。
五條 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成績由鎮普法辦負責登記造冊,并提交組織、宣傳、組織、司法和公務員所在單位建檔。
六條 除鎮普法機構舉辦的法律培訓外,全鎮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公務員經常性學法制度,定期組織本系統或本單位人員參加法律培訓學習,保證公務員每自學法律知識的時間不少于學時,集中輔導每不少于學時。
七條 國家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成績將作為公務員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升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