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德育副校長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級組長工為級交通負責任人,各班主任為交通安全責任人。
、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學生實際及時經常加強教育。
、全校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學生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即不足十二周歲的不能上馬路。
、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學生確實做到:
()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過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馬路
()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乘搭公汽車時,要等車停穩才可上落,不可將頭、手伸出車外。
、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注意:
()必須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按參加人數核算好車輛數,決不超載。
()做好活動前的師生安全教育。
()落實好安全責任人,確保整體及每車都有專人落實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