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產登記保管制度
對學校所有財產進行登記造冊、建帳、對課桌椅、辦公桌椅等財產,進行集中編號定位,落實到各班級、辦公室進行保管。
()課桌椅、講臺、門窗(玻璃)、黑板等由班主任負責保管。
()各辦公室桌椅、書柜、公用設施由辦公室負責人負責保管。
()少先隊用鼓號、電子琴等由總輔導員負責保管。
()教學儀器、電教設備、廣播擴音設備由有關專任教師具體負責。各類儀器必須做好登記造冊、分類存放等工作,凡教師教學中需用儀器,應辦理好出借手續。
()圖書、教學資料及食堂財產等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體育室及各種體育器材由專職體育教師登記造冊,專人保管,一學期核實一次,做好報廢、添置等工作。
、定期檢查及賠償交接制度
()一學期檢查一次,一學核查一次。平時發現有損壞、遺失公物現象,視情況及時批評教育和照價賠償。
()各級要辦理好校產移交手續。校產品名、數量及價格記錄在冊,教師調支、管理員調換也應辦理好校產交接手續。
()學校全體師生應養成愛校如家、愛護公物的良好風氣,對損壞的公物,一般實行先賠再修。
、建立校產借用制度
()學校財產教學設備一般不予出借。教師如因特殊原因所需,必須辦好借用手續,不準隨便拿用。
()使用過程中應注意愛護,尤其是貴重教學設備應嚴格按照操作方法科學使用。使用完畢及時歸還,保管員應進行驗收。
()校產出借應先填寫校產出借單,交領導審批。
()出借的校產應按期歸還,歸還時保管老師應認真檢查,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