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使電話的使用能發揮最大效力,并節省成本,特擬本辦法。
二條 電話的管理由管理部總籌負責。使用則由各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與控制。
三條 電話使用須知:
(一)轄區內的洽公。
(二)時間以三分鐘為限,自我控制。
(三)注意禮節,長話短說,簡潔扼要,以免耗時又占線。
(四)使用前應對討論、商洽事情稍加構思或略作記錄。
四條 長途電話使用須知:
(一)各辦公場所應備置長途電話記錄表,并記錄使用人、受話人、起訖時間、聯絡事項及交涉結果。本表每月轉管理部呈總經理核閱。
(二)長途電話限所長以上人員掛撥。
(三)一般人員需掛用長途電話時需先經所長以上人員批準(無所長者由該單位主管核準)。
(四)禁止掛用私人長途電話。
(五)違反長途電話使用電話需知,或控制表未記載,或記載不實者,一律作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