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悉依本細則行之。
(二)本公司員工應按作息時間之規定準時到退。
(三)上班時間分鐘后分鐘內為遲到,十五分鐘后列為曠職(工),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違者作曠職(工)半日論。
(四)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遲到次數的計算,以當月為限。
.遲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辦理。
.當月一次遲到不計,二次以事假小時計,三次加小時計,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小時計算。
.分鐘內早退者一律作曠職(工)半日論。
(五)曠職(工)按下列規定辦理:
.曠職(工)不發當日薪資。
.連續曠職(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天,均予開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房,如警衛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 處。
(七)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于規定的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
飯或辦理私事。
.下班者應先打卡后外出。
.下班鈴聲響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鈴,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違,查實后即按
擅離職守處分,主管人員應負連帶的責任。
.下班時除保修人員外其他人員在廠區內至各單位洽辦公務,應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單位崗
位上,再遵上條規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則除予曠職(工)半日論處,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處分。
(九)工作時間內,不論日夜班,凡有睡覺和擅離工作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議處。
(十)日夜輪班工作,應按時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屆時未到,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十一)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須時有請假單或公出證交門房或控制室,否則警衛或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總公司人員,亦應將請假單,公出證交人事單位登記,否則按九條辦理,推銷營業人員因公外出,不必填寫公出證,但應向其主管報備)月底由各單位主管在式卡上簽證。
(十二)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并呈總經理核定后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