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勞動力,滿足煤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礦務集團公司《關于對聯采勞動力進行整合的通知》(某礦司[XX] 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際,特制定《某礦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一、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勞務派遣工本人與市、縣勞動部門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勞務派遣機構)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經當地勞動部門鑒證后,被派遣到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
、各生產礦井與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須經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確認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訓和錄用
、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某礦礦務集團公司規定的招收范圍、條件和人數負責招收。
、經報名、政審和體檢,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集中送往各生產礦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安全技術培訓,如果生產礦井不具備四級培訓資格或條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培訓費用從各生產礦井職教經費中列支。
、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礦井方可安排下井作業。
三、待遇
各生產礦井的勞務派遣工納入本礦統一使用和管理。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工資待遇實行同工同酬并執行企業的休息休假制度;生產礦井要關心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黨政工團組織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注重對勞務派遣工中積極分子和生產骨干的教育和培養,做好發
展黨團員、工人技師評聘和培養后備干部的組織工作。
四、費用結算
、勞務派遣工的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及其它代扣費用由各生產礦井按月填報統計報表,于次月 日前報勞動工資部。經勞動工資部審核后按月進行征繳,財務部憑征繳單按月從各生產礦井統一征收至勞務派遣工專用帳戶。該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勞動工資部負責按季度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用和代扣費用。財務部憑勞動工資部出具的結算單據與勞務派遣機構進行結算和辦理有關付款手續。
、各生產礦井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勞務派遣工有關費用,違反此規定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違規金額對責任人處以等額罰款。
五、實行“留轉”制度
為了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積極性,穩定采掘隊伍,對在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先進工作者和生產骨干,實行將勞務派遣工轉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轉”制度。“留轉”范圍、條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范圍
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勞務派遣工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三以上(原采掘輪換工直接轉為勞務派遣工的,其采掘輪換工工作限可以合并計算),齡在 周歲(含)以下,身體健康人員。
、條件
()、被評為市級(含集團公司)以上勞動模范;
()、被評為集團公司度“文明職工”累計二次以上或礦度“文明職工”三次以上;
()、被評為集團公司度優秀產黨員一次以上或礦度優秀產黨員二次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