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公司應收帳款管理,保證資金周轉順暢,避免呆帳、死帳的出現,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條 簽字掛賬規定。
〔一)各單位若簽字掛賬,必須有簽字協議。協議簽訂前,首先由各實體財務部負責調查單位資信情況。若可行經實體負責同人簽字并上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簽訂消費掛賬協議。若私自掛帳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經辦人全額賠償,同時給于違紀處理。
(二)簽字掛賬協議必須明確簽字人員,并預留簽字人的簽字字樣,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明確各自權利義務。
(三)小型企業、新辦企業原則上不允許簽字;如簽字除執行(一)條規定外;必須每月一結算,如果到期不結賬,即要停止簽字。實體財務要以書面的形式將擬停止掛帳的單位當天內上報公司財務部。經審批后由公司財務部及時通知到各實體,各實體接到通知后以書面形式即時通知各消費吧臺,對未按規定執行造成經濟損失由經辦人全額賠償,同時按違紀處理。若屬信息傳達不到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各實體財務負責人全額賠償,并做違紀處理。
(四)小型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資金不能保證的,原則上不允許簽字,確要簽字,實體要按以上程序上報審批后方可以簽字掛賬。若違反規定處罰措施同(一)條。
(五)個人一律不允許簽字掛賬。原則上不允許擔保簽字,有特殊情況,關系單位或關系人需臨時掛帳(無掛帳合同)的;遇有這種情況,必須由餐廳經理(營銷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同意并簽字擔保才能掛帳,掛帳總額不得超過元,并由擔保人負責回收,其他人無權擔保掛帳。
三條 應收賬款的催收
(一) 應收賬款由各實體負責催收,實體負責人本實體應收賬款負總的責任,實體財務部安排催收人員。
(二) 一個單位同時在幾個實體掛賬的,由掛賬金額大的實體催收。
(三) 催收時間遵循兩個標準,時間標準為每兩個月催收一次,金額標準為每個單位掛賬超過元時,本次即要催收。
(四) 催收人員應做好詳細的催收情況記錄,收回的款項做好標記,并在回單位后與出納員辦好款項交接手續,未能收回的款項要詳細注明原因,經三次催收未能收回并預計今后無法收回的款項,報總經理批準后,及時做出相應的賬務處理。
(五) 催收記錄應妥善保存,作為評價顧客資信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 如果結算方式使用的是支票,發現空頭后,將退回原經辦人員自行催要,時間定為天,天后重新轉作外欠帳管理。
四條 應收帳款賬單及傳遞的管理
(一)各吧臺核算員對簽字賬單的合規性負責,審核內容包括:簽字單位是否與本公司協議掛賬,簽字人是否協議規定的人員,字跡是否屬實、清楚,金額是否正確。若簽字賬單存在上述問題,款項由該核算員負責收回,無法收回的,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