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我縣農民的身體健康,積極穩妥地發展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我縣推行。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農辦《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章 總則
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合作醫療)制度,是指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縣為單位統籌管理,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的制度。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義務,享有相應權利,其繳費不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二條:合作醫療實行“政府負責、農民參與、民辦公助、縣辦縣管”的工作方針;堅持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合作醫療形式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著力緩解農民住院費用承載壓力的原則。
三條: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則。
四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凡從事合作醫療管理及與合作醫療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五條:合作醫療列入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目標管理,納入縣、鄉(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
二章 組織機構
六條:縣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指揮全縣合作醫療工作,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合作醫療工作的開展。在縣衛生局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合管中心),為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統籌資金的調度、審批、支付使用,全面負責合作醫療的業務工作。
七條:鄉鎮要成立由鄉鎮長為組長的合作醫療協調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主管衛生的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鄉鎮財政、民政、經管、衛生等部門組成。負責落實本鄉鎮合作醫療工作的各項事宜。行政村要明確一名主要負責人協助抓好合作醫療工作。
八條:鄉鎮成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機構,由人大、監察負責人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本鄉鎮合作醫療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及時反映村民意見,提出合理的建議。
三章 合作醫療參與對象
九條:凡在本縣境內居住的所有農業人口均可參加合作醫療。
十條:農民參與合作醫療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含出縣外務工人員等)必須全部參加,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凡申請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戶,均由各鄉鎮、村按照縣合管中心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參與手續,同時建立合作醫療參合人員花名冊。合作醫療為每元月日正式啟動,一為一周期。啟動之前農民住院醫療費用不予補助,啟動后原則上不中途辦理參合手續(復退軍人除外)。
十一條:縣合管中心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戶發放《合作醫療證》,由農戶保管,并建立合作醫療檔案,對農民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費用補助等進行逐項登記。
四章 籌資與管理
十二條:合作醫療嚴格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現行政策,農民每人每繳費標準為元,中央、省、市、縣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配套資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