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盤點制度(范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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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盤點制度(范例A) 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金收支規則”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八條,“材料管理辦法”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三十二條等制定本準則。 二條 范圍 盤點范圍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協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則”辦理,其余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 三條 方式 (一)終全面盤點。 (二)液體及特定項目采按月盤點。 (三)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一周轉為度。 (四)不定期抽點。 四條 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一)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 (二)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紀錄。 (三)協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四)監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五)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 五條 準備工作 (一)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并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二)現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并列清單。 (三)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并置“標示牌”。 (四)各項財物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有會計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帳面數調整至正確的帳面結存數。 (五)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另行分開。 六條 終全面盤點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應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簽發“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并于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二)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場公休情況自定。 (三)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于盤點三天前辦理完畢。 (四)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五)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六)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紀錄“盤點統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筆復寫,并于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同簽認。 (七)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匯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七條 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一)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于簽呈(總)經理核準后辦理。 (二)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三)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同辦理。 (四)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五)存貨紀錄采電腦報表控制者,應以收發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不及附送者,應先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同簽章。 (六)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 (七)液體及特定項目其范圍由各公司自訂。 八條 不定期抽點 (一)由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二)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同辦理。 (三)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應再復寫一份,交抽點人員。 九條 盤點報告 (一)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于“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后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七天內,將“盤點盈虧匯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二)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現的異常事項及建議,作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后,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匯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匯總表”于終盤點后一個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三)盤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終時始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十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至少每月一次抽點現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 (二)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舉行。 (三)盤點前應先將現金柜封鎖,并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同盤點。 (四)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簽認后呈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定。 十一條 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舉行為原則。 (二)在制品原則上采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物品的溫度、比重的特性,各經管部門應制定盤點細則,以資遵循。 十二條 其他項目 (一)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并應會同技術人員,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廠商簽認。 (二)寄存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 (三)代加工料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商簽認。 (四)寄庫的成品:于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戶名稱、品名、規格、原開統一發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 (五)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驗收及列帳。 (六)營業借出的成品,應于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總經理核準)。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造“盤點報告”。 (八)對外的外協合同應訂明隨時準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 十三條 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