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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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一條 資產的保管與帳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二條 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三條 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四條 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金,并維持最少額度。 五條 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六條 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制。 七條 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八條 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九條 負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十條 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并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十一條 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戳銷案,防止重復請款。 十二條 存于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同保管。 十三條 倘人員編制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帳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帳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十四條 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十五條 定期舉行資產的全面盤點,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資產等(每一次為宜)。 十六條 單據開具盡可能一次復寫,并避免涂改。 十七條 盡可能訂立各項工作的書面手冊,以避免誤會,促進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