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廣西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廣西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廣西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
(1985年11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自2016年9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港口、機場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為禁養犬區。
第三條 在禁養犬區內因科研、警衛等特殊需要養犬的,必須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領取《犬只準養證》后方能養犬。
在禁養犬區外的其他區域養犬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領取《犬只準養證》后方能養犬。
第四條 經批準養犬的,必須圈養或者栓養。禁止攜犬入公共場所(雜技犬例外)。所有準養的犬只,犬主必須遵照當地獸醫防疫部門安排,定期將犬只集中到指定地點,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免疫后發給免疫證,每年免疫一次,證件過期無效。每次免疫規定在犬耳作標記。
第五條 疫區和非疫區之間建立聯防,防止狂犬病擴散。
凡經批準采購的實驗犬或其他用犬以及從外地來我區的船只、養蜂或其他職業的公民攜帶的犬只,必須取原地畜牧獸醫部門的《健康檢疫證》,并于入境后五日內向公安部門申報備案。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集體或個體戶等應憑有效《犬只免疫證》、《健康檢疫證》(在禁養犬區交《準養證》),收購活犬(犬皮憑耳標)。無證鮮犬肉不準上市。
交通運輸部門憑獸醫《健康檢疫證》辦理托運。
第六條 所有《準養證》、《免疫證》和《健康檢疫證》等各種證件不得轉借、冒用、涂改、偽造或買賣。證件損毀或遺失時,應向發證機關書面申述原因,申請換發或補發。
犬只死亡、出賣(或宰食),犬主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交回所有證件。
第七條 無《犬只準養證》、有效《免疫證》和免疫標志的犬只,均屬違章犬,一律視為野犬。所有野犬及違章犬,城市(含縣城)由公安部門隨時或定期組織捕滅,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滅。
第八條 有關部門對控制犬患的職責: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供應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毒血清,進行預防注射、傷口處理、犬防知識宣傳,以及開展疫情調查和犬制食品的衛生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對縣以上城市(含縣城)養犬的審批登記,組織處理違章養犬。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組織供應犬用狂犬疫苗,制發犬防工具,實施城鄉犬只免疫并標記,進行家畜狂犬病疫情監測,處理被咬傷的家養畜、禽和進出口犬只的檢疫和免疫工作。
第九條 貫徹執行本暫行辦法成績顯著者,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
凡違反本暫行辦法者,如情節較輕,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治安處罰。情節較重或所養犬只致使他人傷、殘、死亡的,犬主須承擔被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觸及刑律的由政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在狂犬病發生的地、市、縣、鄉要設立有衛生計生、農牧、公安等部門參加的控制犬患領導小組,負責抓好犬患預防控制工作。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必須采取緊急滅犬措施及其他臨時措施,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從自治區批準之日起實行,過去頒布的《布告》、《通知》與本暫行辦法有出入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二、廣西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