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張家界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張家界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張家界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張家界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湖南省狂犬病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犬類(軍犬、警犬除外)的飼養和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本市市區(鎮、村除外)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
第三條城市養犬管理應當遵循規范飼養、強制免疫、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本規定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衛生、城管、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并按照下列分工承擔各自的職責:
(一)公安部門是城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養犬的審批和非法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和野犬。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免疫、免疫證明的發放和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實施具體工作。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供應、接種、病人診療、人用狂犬病防治知識宣傳和疫情監測。
(四)城管、工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養犬管理工作。
已在城市管理領域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由城管部門對犬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無證賣犬、無證養犬、非法攜犬外出等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五)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城市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村)民中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村)民會議,依法制定本居住區養犬管理事項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村)民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七條市區機關、醫院(動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區、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第八條禁止攜犬在市區的機關、景區、車站、機場、市場、商店、飯店、賓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休閑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行走。
第九條禁止在市區設立犬類養殖場(動物園除外)。
居民區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體高、體重標準由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科學研究用犬、表演道具用犬、盲人飼養的導盲犬等特種犬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條養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和禁止養犬區域以外的住所。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出具前款第(二)、(三)項情況的證明。
第十一條養犬人每戶限養一只犬。
申請養犬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如實填寫養犬申請表;
(二)當地居(村)委會的證明;
(三)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有效《家犬免疫證明》;
(四)養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狗的照片。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養犬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核實,并在十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批準養犬,發放養犬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犬只必須拴養或者圈養,可以約束犬只。
因為審批手續的原因,需要帶犬到戶外的,應當拴狗鏈、戴口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犬只必須在免疫證失效前及時接種疫苗;被犬只允許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兩個月內進行免疫和轉移。
從事犬類診療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相應的設施、設備和場所,并取得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十四條養犬許可證和家犬免疫證分別由公安機關和畜牧獸醫部門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
第十五條養犬人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犬只并持當地居(村)委會證明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批準養犬。
養犬許可證和家犬免疫證遺失或者損壞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當地養犬審批機關申請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養犬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第十七條經批準養犬的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準養犬的頸部佩戴公安機關核發的養犬許可證;
(二)不得進入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場所遛狗。
(三)不得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只戴上口套、予以擁抱或者將犬只放入犬袋、犬籠等犬束設施內;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拉犬只,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實行拴養或者圈養的犬只、大型犬、烈性犬不準外出遛彎;辦理養犬許可證、免疫、診療等。,如果在室外帶犬,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拴上口套和犬鏈,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攜犬進入活動區域;
(七)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對傷人或者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應當主動捕殺或者控制,并及時送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不能自行殺滅或者控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對確診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疫情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縣畜牧獸醫和衛生部門報告。獸醫和衛生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疫情,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預防和撲滅疫情。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犬只在戶外排便的,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違者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當場清除,并可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或者買賣與養犬有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處罰養犬人。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湖南省狂犬病防治辦法》捕殺犬只。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從事養犬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第二十七條從事養犬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審批手續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從事犬類銷售、舉辦犬類展覽、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服從畜牧、獸醫、工商等部門的管理,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2007年10月1日前按本規定辦理養犬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張家界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